一、前言
2016年,深圳市的王某因向他人出售自己養殖的“小太陽”鸚鵡而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罪,據悉,涉案的“小太陽”鸚鵡學名為暗色錐尾鸚鵡,其已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文簡稱“CITES”)附錄Ⅱ中。該案一審對王某處以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但在后續的二審中,深圳中院認為多數涉案鸚鵡系人工馴養繁殖,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小于非法收購、出售純野外生長、繁殖的鸚鵡,因而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下文簡稱《解釋》),其第十三條作如下規定: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相關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涉案動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種的瀕危程度、野外存活狀況、人工繁育情況、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行為手段、對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害程度,以及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認知程度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準確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妥當裁量刑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根據本解釋的規定定罪量刑明顯過重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一)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
(二)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
由上述規定可知,人工繁育已然成為涉野生動物犯罪中影響量刑乃至出罪的重要因素。除此以外,在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案件中,人工繁育意味著涉案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至少減半。《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5號)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物種的人工繁育個體及其制品,物種來源系數為0.25;其它物種的人工繁育個體及其制品,物種來源系數為0.5。”《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6號)第七條則規定:“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按照同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百分之五十執行。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按照同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的百分之二十五執行。”
一旦認定涉案動物及其制品屬于人工繁育,當事人獲得寬緩處理的可能性將大為增加。那么,回到本文設問,“人工繁育”會成為該罪的擋箭牌嗎?
二、司法現狀
深圳鸚鵡案判決后,不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開始將“人工繁育”作為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的辯護理由,而在《解釋》發布后,這種趨勢只會愈加明顯。但是,CITES附錄中所列動物中的不少物種在國內并沒有分布,具體的繁育情況也往往難以了解。此類辯護理由能否起到預定的效果?我們可以通過三個案例作簡要了解。
案例一:北京Z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人Z某作為空勤乘務員從員工通道入境通關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物品,海關關員當場從其攜帶的行李箱中查獲用報紙和膠帶包裹的疑似珍貴動物制品17件。經鑒定,上述動物制品中4件為豹牙、10件為獅牙、2件為獅指甲,共計價值人民幣139000元。
辯護理由:鑒定機構未對涉案動物制品來源于野生還是人工繁育的動物進行鑒定,該情節將直接影響到對被告人的量刑。
法院觀點:針對辯護人所提應當對涉案制品來源于野生還是人工繁育的動物進行鑒定的意見,經查,涉案珍貴動物制品系從非洲地區帶回境內,辯護人若提出該豹牙、獅牙等制品來源于人工繁育的豹、獅的辯護觀點,應當提供明確的證據予以證明。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鑒定意見,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故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案例二:重慶王某、黃某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王某、黃某因涉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被重慶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后因涉嫌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取保候審。2018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王某先后從被告人黃某等處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虎骨、羚羊角)共計價值人民幣122500元。
鑒定意見:經鑒定,2根羚羊角為高鼻羚羊角,高鼻羚羊屬于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但無法識別該批高鼻羚羊角來源于野生高鼻羚羊還是人工繁育的高鼻羚羊。若該批高鼻羚羊角的來源動物全為野生,其價值共計人民幣40000元,若該批高鼻羚羊角的來源動物全為人工繁育,其價值共計人民幣20000元。3根“虎骨”為獅骨,來源于非洲獅,非洲獅已被核準為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但無法識別該批獅子骨是來源于野生非洲獅還是人工繁育的非洲獅,若該批獅子骨的來源動物全為野生,其價值共計人民幣45000元,若該批獅子骨的來源動物全為人工繁育,其價值共計人民幣22500元。
法院觀點:被告人非法收購、出售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價值經鑒定與動物制品來源的動物系野生或者人工繁育而有所不同,但因無法鑒別案涉動物制品來源動物為野生或人工繁育,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本院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非法收購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價值共計122500元、被告人黃某非法出售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價值共計80000元依法予以確認。
案例三:廣西玉林陳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陳某向越南人購買了一批龜板和龜殼等貨物走私進境,經清點過磅,該批涉嫌走私入境的疑似龜背板殼共222件凈重4276千克,經崇左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價格認定,該批龜背板貨物的總保護費為1766.8948萬元人民幣。
法院觀點:本案審理過程中,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格評估方法的有關新規定頒布實施,其中涉案的大東方龜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亦屬于現行有效的原國家林業局公布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第一批)之一,故不排除大東方龜系人工養殖,根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格評估方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條的規定,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按照所列野生動物基準價值的五倍核算;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按照同種野生及其價值的百分之五十執行。據此,崇左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涉案的333只大東方龜評估價格為959040元,系根據現已失效的舊規定計算所得,根據從舊兼從輕及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則,認定陳某走私該批涉案大東方龜板(殼)核算的價格應當為:500×333×5÷2=416250元。陳某提出本案對涉案動物制品鑒定價值過高的辯解意見部分成立。
三、順勢而為
以上三個案例,均未真正就涉案動物及其制品是否為人工繁育的問題展開論證,更多地是反映了審判機關如何看待該問題。在案例二“重慶王某、黃某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和案例三“廣西玉林陳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案”中,合議庭均強調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換言之,當法庭無法查明涉案動物及其制品是否為人工繁育時,那么應當認定其屬于人工繁育。不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這一刑法原則是建立在事實存疑、無法查清的基礎之上,而在一些情況下,涉案動物及其制品的來源系也并非絕對無法查明,只是查證的難度較大。如此一來,審判機關便有可能采取另一種思路,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無法證明涉案動物及其制品系人工繁殖時,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即本文的案例一“北京Z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案”。
我們還應當認識到,與其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相比,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存在其自身的特殊性,該罪犯罪對象涉及多種未自然分布于我國的野生動物,其是否屬于人工繁殖則更難以查明。在過去,的確有司法機關會就“涉案動物及其制品系人工繁育”這一抗辯理由的真實性進行調研,但這畢竟是少數情形。加之,類似抗辯理由的頻繁提出,必然會起到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果,致使司法機關對此產生抵觸心理。
作為一名合格的辯護人,“人工繁育”不應淪為類似于“初犯、偶犯”般無力的辯護理由。查明案件事實不屬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責任,但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通過實施積極的舉證行為、證明待證事實。哪怕舉證主體的力量有限,僅能提供部分線索,也足以產生合理懷疑。
具體到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案件,舉證主體可以通過列舉涉案物種的繁育許可、繁育場所、繁育技術及相關宣傳資料對“人工繁育”這一事實加以證明。當然,上述證明材料的關聯性較弱,如果證據能直接證明涉案動物及其制品就是人工繁育所得,那么該證據則會具有較高的證明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