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臺的發展,催生了許多新型用工方式,也引發了許多勞動爭議糾紛,今天趙榮烈律師針對新型用工形態下的勞動爭議糾紛,給大家做一個專業的法律解答,希望可以對大家有所幫助,有此類勞動爭議的單位或個人均可致電詳詢。
問: 新業態下網絡平臺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之間用工關系的認定問題如何界定?
答:依照我國勞動立法精神,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八部門于2021年7月16日聯合發布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的規定,網絡平臺經營者與相關從業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按照勞動合同履行的,應認定雙方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雙方訂立的名為承包、合作等書面合同,實質包括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可以認定雙方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雙方訂立的承包、合作等書面合同中,約定從業人員自主經營,及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不宜認定雙方間的用工關系為勞動關系;雙方未訂立書面合同,其用工關系是否應認定為勞動關系,應依據雙方之間的用工事實,參照《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予以判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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