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2日,德江縣人民法院對一名辱罵執行干警拒不改正,嚴重干擾司法秩序的案外人何某龍,依法作出司法拘留8日、罰款1000元的決定。
當天下午,執行干警和往常一樣正在忙碌著辦理執行案件,何某龍撥通了執行干警電話,意欲了解案情,質問執行干警憑什么凍結其哥哥何某(被執行人)的微信、支付寶、銀行卡,以過激的言語、蠻橫的態度向執行干警討要說法,氣焰十分囂張。在執行干警明確告知案外當事人不得隨意打聽案情和釋明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后,何某龍依然多次撥打執行干警電話,并通過電話肆意辱罵執行干警,其行為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嚴重滋擾了執行干警正常辦理案件,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
為了維護司法權威,捍衛司法尊嚴,德江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依法對何某龍采取司法拘留8日、罰款1000元的強制措施。當天晚上,何某龍被送至德江縣拘留所執行。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執行權,肩負著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何某龍作為案外人,在案件的執行中干擾司法程序,是對司法權威的藐視和挑戰,人民法院依法對其作出拘留、罰款的決定,有力保障了司法權威不容褻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途徑依法維權。任何當事人、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誘導、侮辱、誹謗、威脅、貶低司法工作人員,均屬于嚴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同時,人民法院在依法履行國家賦予的審判執行職責時,依法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當事人維護自身的權利,應當保持理性,依法維護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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