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進口貨物被海關質疑并送檢鑒定為固體廢物的案例非常多,如何防止此類事情再發生,并有效應對突發、偶發事件,本文就所接到的咨詢及正辦理案件中涉及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鑒別、復檢、退運、行政處罰、刑事風險等事項進行整理,并作統一解答。
一問:我國目前還允許固體廢物進口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商務、發展改革、海關等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而生態環境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于2020年11月24日發布的2020年第53號公告,則宣布自2021年1月1日,我國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
二問:再生資源原材料是否屬于固體廢物,海關是否允許進口?
答:再生資源原材料是否屬于固體廢物,要依據再生資源原材料之國家標準來進行判斷。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允許進口,不符合的,禁止進口。具體判斷上要看該標準的內容。
三問:再生鐵鋼鐵原料海關是否允許進口,會涉嫌進口固體廢物嗎?如果鑒定的話使用的是什么標準?
答: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號,符合《再生鋼鐵原料》(GBT 39733-2020)標準的再生鋼鐵原料,不屬于固體廢物,可自由進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再生鋼鐵原料的海關商品編碼分別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凡不符合《再生鋼鐵原料》(GBT 39733-2020)國家標準規定的,禁止進口。
四問:我司想進口黃腐植酸,該產品呈固態,請問是否列入國家禁止的固體廢物目錄?
答:自2021年1月1日,我國全面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固體廢物,關于固體廢物的管理類別如禁止進口類、限制進口、非限制進口類之目錄管理措施已經廢止。因此,進口貨物,只有經海關送檢鑒定為固體廢物,才能被認定為固體廢物,非經鑒定,不能認定其固體廢物屬性。
五問:你好,我司想從非洲進口鐵礦石,擔心其中含有礦渣成分,從而被鑒定為固體廢物,請問如何做好預先的防范,以應對可能引起的風險?
答:您所提的問題,是許多進口商都會面臨的問題,尤其常見于礦物、化工品、飼料、舊電子產品、五金金屬材料、環保材料、電池及燃料、耐火材料等的進口領域。有效預先防范建議:一、做好貿易合同的起草與約定,將供應商的責任與義務載明;二、可以以進口貨樣的形式,對擬進口的鐵礦石在國內海關認可的機構進行固體廢物鑒別;三、進口時如實向海關申報貨物的品名、規格型號、狀態、商品編碼、成分含量、重量、價格與費用等。
六問:我司是做加工貿易電子產品的,出口到馬來西亞,前段時間因出口成品中有些質量不穩定,對方要求退回檢測分析維修,而進口時被海關送檢鑒定為固廢,請問怎么會是固體廢物呢,我司是按原狀態申報出境的,只不過是質量問題要退回維修。
鑒定機構如果只是就物論物,往往就會出現結論錯誤。進口貨物具有使用價值,進口后按原用途使用的產品不應該被鑒定為固體廢物。貴司可以提出復檢鑒別的申請,在申請的同時,建議跟進復檢的進程,向復檢機構提交進口貨物實際情況的資料,報關出口、進口的信息資料。
七問:你好,我司進口了一批金屬材料,進口時海關查驗送檢,被鑒定為固廢,我司不服,我司進口的金屬材料有確切的來源、明確的用途,不可能是固體廢物,請問我司如何提起異議?
答:根據《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程序》,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鑒別機構開展屬性鑒別,海關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對鑒別結論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鑒別結果之日起15個自然日內,向海關(即申請首次鑒別的海關)提出復檢鑒別申請。建議在申請的同時,附上貴司進口貨物的基本情況,載明產品的品名、規格型號、成分、來源、用途等,最好有產品說明書。
八問:我司進口飼料原料被鑒定為固體廢物,這些飼料原料明明是進口用來加工成飼料的,請問我們可以對鑒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嗎?
答:對于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報告本身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是可以對依據鑒別報告作出的扣押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提起法律救濟措施。
九問:我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聚苯乙烯,商品編號3903199000,總價2萬多美元,進口用來做一次性泡沫飯盒。經鑒定屬于固體廢物,海關認定我司違規進口固體廢物。現已將上述固體廢物退運出境,海關還要進行處罰,請問海關處罰的依據是什么,處罰幅度是多少?
答:海關予以行政處罰依據和處罰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輸入境內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違反國家進出口管理規定,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責令退運,處100萬元以下罰款)。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十問:你好,我看了不少海關處罰固體廢物的案例,發現之前還有禁止進口、限制進口、非限制進口之分,近年來沒有此分類,請問固體廢物的法定概念是什么,我國禁止固體廢物進口是否意味著固體廢物已廢止了進口分類管理?
答:你好,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喪失原有的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我國自2021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固體廢物進口。由于全面禁止固體廢物進口,因而作為原先固體廢物分類管理措施也被廢止。
十一問:你好,我司遇到了一項海關送檢鑒定的事情,請問海關送檢的法律依據是什么,還有標準,它適用哪些標準來進行判斷?
答:海關對于進口貨物進行固體廢物鑒別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海關發現進口貨物疑似固體廢物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屬性鑒別,并根據鑒別結論依法管理。”所依據的標準:一是通用標準,即《固體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 34330),通用于所有貨物的固體廢物鑒定;二是具體貨物適用標準,如對針對再生鋼鐵原料,國家頒布有《再生鋼鐵原料》(GBT 39733-2020)標準。
十二問:你好,我司涉一起走私廢物案件,我們對固體廢物鑒別報告非常不滿,一審就提出了重新鑒別的申請,但是法院不予理睬、予以駁回,現在二審了是否仍然可以提出重新鑒別的申請?
答:當然可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貴司不僅可以申請重新鑒定,還可以申請鑒定人員到庭。
十三問:是關于固體廢物鑒定的資質問題,國家明文規定了有二十家固體廢物鑒定的機構,但是對我司進口貨物作固體廢物鑒定的機構不在此名單內,請問這個鑒定有效嗎?
答:當然無效。環境保護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于2017年12月29日發布的《關于推薦固體廢物屬性鑒別機構的通知》(環土壤函〔2017〕287號)明確地規定了有二十家機構具有固體廢物屬性鑒別機構的資質,如果不在此名單內,則不具有該資質。為此,可以提出異議,并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
十四問:關于固體廢物走私罪的處罰問題,我有一位朋友涉海上走私固體廢物26噸,請問按規定的話,他會判多少年?
答: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二十五噸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有減輕情節如從犯、自首、重大立功等,可以或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十五問:你好孫律師,我司進口的沙土被鑒定為固體廢物,我司本來對于鑒定就不服,而緝私又予以刑事立案,現在已進入審理階段,我司聘請的律師之前就提出了重新鑒定的申請,但是未獲同意,申請鑒定人員到庭,也予駁回,現在一審快開庭了,請問這種情況可怎么好?
答:法院對于辯護人、被告人提出的補充或重新鑒定申請、鑒定人員到庭的申請予以駁回是常態之事。作為辯護人、被告人,對于確實存在的鑒定中的問題,要敢于發聲,積極質疑,列出存在的程序及實體性問題,利用所有的機會和途徑來提交申請、材料,即便是庭審時,進行有效質證的同時,仍然可以再次提出上述兩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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