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不是一個罪名,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為什么還要區分是一般詐騙,還是電信網絡詐騙呢?
因為這關系到罪與非罪、罪重還是罪輕:
依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的規定,山東省詐騙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六千元以上”、“八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
如果行為人詐騙四千元,若是一般詐騙的話,不構成詐騙罪,不負刑事責任;若是電信網絡詐騙的話,就構成詐騙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行為人詐騙五萬元,若是一般詐騙的話,屬于“數額較大”,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內量刑;若是電信網絡詐騙的話,屬于“數額巨大”,要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所以,是一般詐騙,還是電信網絡詐騙,還是非常有必要區分一下的。
怎么區分呢?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電信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電信網絡詐騙,一般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技術特征: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利用網站、QQ聊天工具等,借助與電信業務和網絡有關的技術或者工具進行詐騙;
二、對象特征:采取漫天撒網,向不特定多數人群發短信、撥打電話;在以不特定多數人為受眾的公開網站上發布虛假信息等面向不特定人群進行的“點對面”式詐騙;
三、行為特征:以偽基站、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非接觸的方式挖掘詐騙對象,以短信、電話等非接觸方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以銀行轉賬、快遞到付等非接觸的支付方式使被害人處分財產的非接觸方式進行詐騙。
上述三個特征,是電信網絡詐騙與一般詐騙區分的標準,只有上述三個特征同時具備,才能認定為電信網絡詐騙,否則,則不構成電信網絡詐騙。
我們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被害人黃某找到被告人潘某,問其能否進行手機定位。潘某找到廖某,要廖某為黃某提供的手機號碼進行定位,廖某收取費用后,聯系鄭某,鄭某聯系他人制作假的定位截圖,輾轉發給黃某。截至案發,廖某詐騙32992元,潘某參與詐騙1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廖某、潘某構成一般詐騙,廖某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判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潘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檢察院認為,本案屬于電信網絡詐騙,廖某系數額巨大,量刑畸輕,提出抗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只有黃某一個被害人,且是黃某主動找的潘某,不具備電信網絡詐騙的對象特征和技術特征,因此,本案構成一般詐騙,而不是電信網絡詐騙。
因本案是一般詐騙,廖某詐騙32992元,未達到數額巨大標準,一審量刑適當。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參考案例: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皖11刑終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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