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安達市安虹街8委6組張遵柱與同在安達市的李福文民間借貸糾紛案經二審判決后,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張遵柱不服安達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500號民事判決書及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黑12民終546號民事判決書。
2019年3月4日向安達市公安局控告李福文虛假訴訟,公安局受理后經過調查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張遵柱又向安達市法院和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安達市人民法院2023年4月份進行案件評查,告知張遵柱不予提起再審,通過這個案件,法院調取了安達市公安機關偵查卷宗,張遵柱看到了公安機關在其控告李福文虛假訴訟案件中的詢問筆錄。李福文在筆錄中承認:“借款地點在二道街武裝部家屬樓樓下,當時在這開了一家信騰房產經濟有限公司,借款時就我、張遵柱、劉志民在場,借款人是張遵柱和劉志民,當時在公司茶幾上點的數,我把這四十萬現金放在我當時辦公室的茶幾上了,至于誰拿走的我就記不清了,支付的是現金,我公司保險柜中現金都不斷。利息是每月四分利息,有的時候是張遵柱給我現金,有的時候是劉志民給我的現金,也有的時候是往我銀行卡打利息錢。大約支付了十個月左右的利息,銀行卡是農村信用社或者郵政的銀行卡。”該筆錄與李福文在一審案件庭審筆錄中所述不一致,一審中第一次開庭筆錄中李福文稱“借款是在安達市十一道街瀚尊樓下商服(原告住址),當時有李福文、張遵柱、劉志民、姓邢的四人在場,錢是原告在家拿的”。第二次開庭筆錄中李福文申請證人袁志堅出庭作證,證實袁志堅和李福文一起向張遵柱要過錢,未過訴訟時效,同時又證實借款時證人在場,錢在里屋拿的,錢給被告了。
李福文這份筆錄足以證實本案審理的事實不清,并且李福文自認收到十個月的利息,而本金40萬,月利率四分,這十個月的利息就是16萬元,而一審庭審中李福文并沒有承認張遵柱及劉志民償還過利息,在張遵柱主張訴訟時效已過時,李福文也沒有提出張遵柱及劉志民有還款的事實,特別是李福文承認除現金還利息外,還有向李福文銀行卡(農村信用社或者郵政的銀行卡)匯利息款的事實,而張遵柱根本沒有向李福民償還過利息。
李福文在公安機關詢問中承認借款時只有三人在場,而在一審第一次庭審中卻說有姓邢的在場,第二次又說有司機袁志堅在場,借款及給付借款的地點均不相符,自己都不能自圓其說,完全是虛假訴訟,不能認定實際交付現金借款40萬元。
張遵柱認為提供的李福文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足以推翻原審判決。
張遵柱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清。
首先、張遵柱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沒有查清,張遵柱自認的是用物對劉志民借款提供擔保,在二審筆錄第五頁中李福文也承認“當時情景是確實是劉志民找我借40萬元,我沒同意,全說那我找張遵柱提供物的擔保,我說那可以,他倆一起來的,他倆簽的共同借款人,張遵柱提供物的擔保,我給拿的40萬元”。對于這一事實,應當認定張遵柱是擔保人。
其次,對于借款資金的來源及是否實際交付沒有查清,僅憑李福文一句我家總有現金就不進行審查,借款來源明顯缺乏相關證據證明,特別是借款的地點及給付相互矛盾,無法認定。40萬現金交付給誰了,李福文在公安局筆錄中說至于誰拿走的我就記不清了,但在與張遵柱的通話錄音中卻說給劉志民了,而劉志民在公安局筆錄中證實借款時劉志民不在現場,也沒有收到40萬元,共同借款人是后加上的。怎么給的錢不太清楚,因此李福文對借款的實際交付明顯證據不足。特別是李福文在讓張遵柱寫借據時同時簽訂買賣協議,并且出具收到40萬鉤機款的收據,如果當場交付40萬借款,不可能不讓借款人出具收到40萬借款的收據,因此這完全不符合生活常理。而且李福文先以買賣合同及收到40萬元鉤機款的收據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釋明后李福文仍然堅持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起訴,從這起案件中就能看出李福文起訴張遵柱借款的證據不足,買賣合同只是返還貨款,而借款合同有月利率4分的利息,明顯應該起訴借款而不是買賣合同,因此李福文的起訴完全不符合生活常理,在被法院駁回起訴后又起訴借款,但又對另一共同借款人放棄訴訟,更是不符合常理,特別是還有律師參與訴訟,就更不正常了。另外更讓人不理解的是,在40萬借款沒有償還的情況下,李福文因劉志民詐騙其4萬元而將劉志民向公安機關控告,導致劉志民被判處刑罰,而劉志民向其借款40萬元沒有償還就放棄訴訟,明顯存在不讓人理解的地方。
第三、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相關規定,李福文提起的民間借貸明顯存在很多問題,一審法院沒有對借款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原告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不符合常理,并且在訴訟中自認相互矛盾,存在偽造證據、虛假陳述,并且在只有借條,而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借款來源及實際交付借款。針對此案件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出問題,借款根本就不真實,但綏化市中級法院和安達市法院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作出不公判決?此案件已經涉嫌虛假訴訟,應當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并追究其虛假訴訟的相關責任。希望綏化中院、安達法院對新的證據高度重視,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決! (法治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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