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河南省律師協會
為了提升全省律師辦理公司法律實務的整體業務水平,提高律師解決實務問題的業務能力,保證業務質量,河南省律師協會公司法律專業委員會特推出本文。本文件歷經多次修訂完善,對賭協議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歸納,編撰成4編,共17個問題,涵蓋對賭協議基本內容、對賭協議法律效力、股份回購的履行、上市對賭的監管審核等,以期為全省律師提供一份盡可能詳盡的實務問答文件,以供參考。
來源|河南省律師協會
目錄
第一編 對賭協議的基本內容
問題1、什么是對賭協議?
問題2、對賭協議的主體有哪些?
問題3、對賭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問題4、對賭的工具主要有哪些?
第二編 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
問題6、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
問題7、因履行股權回購條款而導致目標公司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時,是否影響對賭協議的效力?
問題8、回購國有股權,股權回購協議未經審批,是否有效?
問題9、中外合營企業未經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股權回購對賭條款,是否有效?
第三篇 股份回購的履行
問題10、股份回購條件成就時的履行有什么注意要點?
問題11、投資人要求目標公司履行金錢補償義務時,應當注意什么?
問題12、目標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東共同為回購義務主體時,目標公司因涉及減資無法履行回購義務,是否免除股東的回購義務?
問題13、投資溢價率與違約金標準合計年利率超過民間借貸有關規定的利率保護上限,是否受法律保護?
問題14、約定目標條件未達成,投資人能否同時要求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
第四編 上市對賭的監管審核
問題15、目標公司上市時存在對賭協議怎么辦?
問題16、目標公司上市時,監管機構審核擬上市公司對賭條款的重點是什么?
問題17、什么樣的對賭條款可以不清理?
第一編 對賭協議的基本內容
問題1、什么是對賭協議?
答: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信息不對稱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
問題2、對賭協議的主體有哪些?
答:對賭協議的主體主要有投資方、目標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目標公司。
對賭的具體方式 (參照《九民紀要》分類) 主要有:
(1)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對賭”;
(2)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
(3)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股東及目標公司“對賭”。
問題3、對賭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答:對賭的內容是以用來衡量對賭成功與否的標準,是對賭協議的核心之一,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財務指標,例如目標公司未來一定時間內的凈利潤、業績增長率等;
(2)上市時間,上市不僅是目標公司業績的保證,也同時保證了投資方的順利退出,一般還包括目標公司被上市公司收購;
(3)經營目標,如完成某種產品的研發等。
問題4、對賭的工具主要有哪些?
答:對賭的工具主要有:
(1)股份回購。在目標公司未能滿足約定條件時,投資人有權要求對賭方按照對賭協議約定的條件和計算方法予以回購其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
(2)業績補償。在目標公司未能滿足約定條件時,投資人有權要求對賭方按照約定的條件和計算方法,給予其一定的貨幣補償。
(3)股權調整。在目標公司未能滿足約定條件時,投資人有權要求對對賭方的股權進行一定比例的調整,以體現對其的補償。
(4)優先權。包括投資人的股東利潤分配優先權和公司清算時的剩余財產分配優先權。
(5)增資認購權。該條款也是結構性防攤薄條款,是約定投資人對于目標公司增發的新股具有認購權,包括提前鎖定認購價格。
(6)反稀釋條款。廣義的反稀釋包括了增資(或股權轉讓)的認購權,狹義的反稀釋則是對投資時股權價值的保證,甚至有的反稀釋還要求對于投資人的持股比例給予靜態保證,通常常用的做法是對目標公司后續融資的價格進行約定,防止目標公司在后續融資過程中其持有的股票價值被攤薄。
(7)領售權、隨售權條款。
(8)一票否決權條款。
(9)股份轉讓限制條款等。
問題5、股份回購價格是怎樣約定的?
答:通常情況下,投資人與對賭方會在對賭協議中約定一個股份回購的計算公式,在目標公司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時,投資人有權要求對賭方按照計算公式計算出的價格回購其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該計算公式一般為:回購價款=M×(1+投資天數/365×N%)-投資方已經取得的目標公司分紅。其中,M為投資方的投資金額,N為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就股權回購價格約定的固定利率,投資天數為自投資人增資款進入目標公司賬戶或投資人工商登記為目標公司股東之日起算至收到股份回購款日時止的自然天數。
第二編 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
問題6、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
答:(1)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
(2)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法條索引:《九民紀要》“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之“(一)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問題7、因履行股權回購條款而導致目標公司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時,是否影響對賭協議的效力?
答:不影響對賭協議的效力。
履行股權回購條款可能導致目標公司變為一人公司,從而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但該行為并非基于原始設立行為,而是依法履行合同義務的結果,而且后續可通過股份轉讓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加以調整,從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所以,因履行股權回購條款而導致目標公司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時,不會影響對賭協議的效力。
法條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案例索引:《溫永琳、內蒙古聯創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2018)最高法民終1291號
問題8、回購國有股權,股權回購協議未經審批,是否有效?
答:依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國有企業簽訂對賭協議股權回購條款須經批準的規定,所以,國有企業簽訂的對賭協議中的股權回購條款不因未經審批而無效,但若后續股權轉讓時,應根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依法履行相應的審批流程。
案例索引:《北京匯金立方投資管理中心訴南京報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南京時代傳媒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合同糾紛案》(2020)蘇民終153號、(2022)最高法民申232號
問題9、中外合營企業未經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股權回購對賭條款,是否有效?
答:有效。
在2020年1月1日前,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如未經審批機構批準,即便對賭當事方已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其亦違反了效力強制性規范,將被視為無效而無法得到有效執行。
202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與《外商投資法》一同實施,一經實施《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一同廢止,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過程中需要商務部門審批/備案和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等行政程序,簡化為在市場監管部門實行“一站式”的審核/登記,故,未經審批機構批準已不是對賭合同無效的理由。
第三篇 股份回購的履行
問題10、股份回購條件成就時的履行有什么注意要點?
答:與目標公司對賭履行中應當注意:目標公司回購股份屬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的情形,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并且目標公司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完成減資程序,目標公司未完成前述減資程序,人民法院對投資人要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訴請不予支持。
若目標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無法辦理減資,則存在法院不會支持投資人要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訴請的風險。
法條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七條
問題11、投資人要求目標公司履行金錢補償義務時,應當注意什么?
答:應當注意目標公司是否有利潤用于補償?并且還應當注意該利潤是目標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如果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利潤不足以補償的,其提出的補償請求將得不到法律支持,建議在目標公司有利潤時再要求其履行金錢補償義務。
法條索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
問題12、目標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東共同為回購義務主體時,目標公司因涉及減資無法履行回購義務,是否免除股東的回購義務?
答:不免除。
目標公司和目標公司股東共同為回購義務主體時,如果目標公司因涉及減資無法履行對賭義務,股東仍然應予履行股份回購合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公司回購股權與股東回購股權之間是可以獨立并存的,而不僅是主債務和從債務的關系,所以,在目標公司不具備履行條件時,股東的回購義務仍應當獨立地存在。
案例索引:《深圳市廣華創新投資企業與大連財神島集團有限公司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再350號
問題13、投資溢價率與違約金標準合計年利率超過民間借貸有關規定的利率保護上限,是否受法律保護?
答:截止目前法院的判決,投資款本金一般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在少部分案件中,法院以遵循契約自由為原則,全額支持了對賭協議中約定的投資溢價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即使投資溢價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累計后的計算標準超過年24%。支持的原因,除遵循契約自由之外,累計后的計算標準并未遠超24%可能也是法院的考量因素之一。
但是,在大部分數量的案件中,法院下調了投資溢價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總體計算標準以年24%居多。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部分案件的判決邏輯是參照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關于利率保護上限的規定。那么,不排除依據此判決邏輯的司法機構,參照最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利率保護上限即四倍LPR下調投資溢價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總體計算標準。
案例索引:
《中國吉林森林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鷹潭藍海濟世投資管理有限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9)最高法民終1642號
《新疆盤古大業股權投資有限合伙企業、梓昆科技(中國)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申4797號
問題14、約定目標條件未達成,投資人能否同時要求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
答:業績補償與股權回購是否可以同時主張: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各法院觀點不一:
① 部分法院支持同時主張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
② 部分法院認為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存在矛盾,不能同時主張;
③ 部分法院支持同時主張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但應根據公平原則對金額進行調整。
(一)支持投資人同時主張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
1. 業績補償與股權回購適用條件和約定的行權時間不同,同時支持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權利不存在矛盾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5691號
法院裁判理由:
業績補償適用的條件是宏力熱泵2012年凈利潤達不到4500萬元的情形,而股權回購適用的條件是宏力熱泵不能于2014年12月31日前在A股上市,兩者適用條件和約定的行權時間并不相同。業績補償條件成就之時,案涉股權回購條件尚未成就,普凱天吉和普凱天祥仍為宏力熱泵的股東,并不存在宏力集團主張的普凱天吉和普凱天祥不是股東,不享有業績補償權利,同時支持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權利存在矛盾的問題。
2. 業績補償與股權回購系不同法律關系,支持同時主張
案例索引:(2019)渝01民初781號
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現金補償款屬于金宏公司向股東分紅及金宏公司未完成約定的利潤時應向京泓企業支付的業績補償款,與股權回購款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故對京泓企業要求易春華、崔丹、蔣永剛、黃文敏同時支付現金補償及股權回購價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3. 業績補償與股權回購系兩個獨立并行條款,該條款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案例索引:(2020)京民終308號
法院裁判理由:
業績補償條款與股權回購價款是否可以同時適用,本院認為:首先,《補充協議》中既約定了業績補償條款也約定了股權回購條款,兩個條款均是獨立的并行條款。上述條款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投資人在投資當時,對于投資收益的期望本身也就包含了每年度業績收入帶來的收益和最終退出時股權產生的溢價兩個部分,投資人以高溢價認購公司股份,其中對于目標公司的估值也是以上述兩種收益作為基礎的。因此,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業績補償及股權回購義務是和投資方高溢價認購目標公司股權義務相對應的,符合合同相對人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亦不會違反公平原則。
4. 業績補償與股權回購系獨立并行約定,未約定選擇適用,不存在矛盾,尊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2019)京03民初333號
法院裁判理由:
首先,《補充協議》對業績補償及股權回購系獨立條款并行約定,該兩條約定的條件、實現方式并不一致,并未約定選擇適用條款,也未見沖突矛盾之處,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中信資本公司要求謝立新支付現金補償款不存在股東身份的障礙。再次,中信資本公司要求謝立新支付現金補償款不存在重復計算問題。
5. 現金補償與回購價款能否同時主張未做明確約定,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無論是主張現金補償,還是回購價款,均是相關方的權利
案例索引:(2020)京01民初382號
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關于現金補償與回購價款能否同時主張的問題。首先,《補充協議一》中,就現金補償與回購價款能否同時主張未做明確約定,《補充協議一》以不同的條款對現金補償和回購價款分別進行了約定……。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無論是主張現金補償,還是回購價款,均是農業公司的權利,且雙方未對兩種權利進行排他性適用的約定,故本院認為,從雙方約定角度出發,農業公司可同時主張現金補償與回購價款。其次,在對賭商業架構中,現金補償和股權回購均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約定結果,相關條款均合法有效,投資人可同時享有股權投資每年的收益保證和投資款本金的本息返還保證。
(二)不支持投資人同時主張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
1. 業績補償以股東身份為前提,股權回購的實質是退出公司,不再擁有股東身份,二者存在矛盾,且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存在重復計算問題,不能同時支持
案例索引:(2017)京01民初814號
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首先,從協議內容來看,涉案協議實質為對賭協議,本案對賭協議雖然同時約定了2015年業績承諾和2016年掛牌承諾,但是從合同目的及對賭標的角度來看,主要是投融資雙方因對賭而產生的股權回購;其次,前海盛世企業作為投資人要求目標公司各股東進行業績補償,前海盛世企業依然保持星河互聯公司股東身份不變,但是前海盛世企業要求回購股權,實質是退出星河互聯公司,不再擁有股東身份,兩者存在一定矛盾;再次,如星河互聯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未完成掛牌,則之前的業績很可能未達到相應要求,從協議約定的業績補償方式來看,補償方式之一為“要求原股東中任意一方或多方受讓投資方持有的目標公司的部分股權”,該方式與股權回購義務有重合之處,說明星河互聯公司未如期掛牌的法律后果中已經處理了業績補償,前海盛世企業單獨索要的2015年業績補償,存在重復計算。綜上,本院依據協議,僅支持前海盛世企業關于股權回購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的主張,對于業績補償折價款及業績補償違約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2. 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目標具有一致性與重合性,股權回購款足以彌補投資回報時,不支持重復主張業績補償
案例索引:(2018)川民初24號
法院裁判理由:
從具體方式類型上看,估值調整的現金補償是在目標公司未達到預定經營業績時,振興公司選擇繼續持有目標公司股份情況下所采取的補償方式,股份回購則是在目標公司未達到預定經營業績時,振興公司選擇退出目標公司的情況下所采取的補償方式,雖然二者具體的實施方式不同,但功能具有一致性,都是為了保證振興公司的投資獲得預估回報。換言之,在目標公司未達到預定經營業績的情況下,振興公司有權決定繼續持有目標公司股份或者退出目標公司,并據此選擇相應的投資回報補償機制,現金補償與股份回購之間是選擇適用關系,而非并存適用關系。……即使股份回購與現金補償可以同時適用,二者的目標也具有一致性與重合性,均是為了保證振興公司獲得預期投資回報,在廖昕應支付的股份回購價款已足以補償振興公司的預期投資回報的情況下,振興公司無權再向廖昕重復主張現金補償。
3. 根據合同約定,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擇一適用
案例索引:(2021)粵01民終1354號
法院裁判理由:
協議約定實際利潤少于6000萬元觸發股權回購條款,實際報表利潤少于8000萬元觸發現金補償條款。根據觸發條件內容、補償計算方式,上述觸發條件應理解為:當實際利潤少于6000萬元,國政二號企業可要求劉宇兵回購股權或作出現金補償;當實際利潤在6000萬元至8000萬元之間的,國政二號企業只能要求劉宇兵作出現金補償,即當實際利潤少于6000萬元時,回購股權與現金補償屬于二者擇其一的關系。
4. 依據計算公式判定回購條款與現金補償條款是否為覆蓋性條款,如是,則現金補償與股權回購擇一適用
案例索引:(2020)粵0310民初1096號
法院裁判理由:
股權回購條款與現金補償條款為覆蓋性條款,從投資協議第23條的回購價格的計算公式可明確看出回購的價格需減去現金補償款,足以證明覆蓋的關系。合同條款第27.2條約定,證明現金補償及股權回購為擇其一的關系……本院認為,現金補償條款及股權回購條款屬于相對獨立條款,兩條款分別約定觸發相關條款的條件及后果,若相關條款的條件同時觸發,原告可以選擇被告依據具體的條款約定履行義務,同時股權回購條款屬于終極條款,即被告履行股權回購義務即免除被告現金補償的義務。”
5. 業績補償金的性質等同于紅利,約定股權回購價款扣除分紅,則不支持再要求支付業績補償
(1)案例索引:(2015)浙紹商初字第13號
法院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根據承諾函及股權回購協議的約定,“在原股東回購或收購投資方的股權時,股權回購或收購的價格應按以下原則確定:按10%年利率計算的投資款項的本利之和,并扣除投資方從公司獲得的分紅。”而業績補償金的性質等同于紅利,因此,業績補償款不應再另行支付,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案例索引:(2020)京01民初309號
法院裁判理由:
對此本院認為,《補充協議》第二條股權回購義務第2款中約定:若宏睿投資企業選擇行使回購權,宏睿投資企業此前從九次方公司獲得的所有分紅或從王叁壽得到的補償將沖抵其應得的回購價款。從該條款的文意理解,宏睿投資企業在選擇行使股權回購權利的同時,要扣除已獲得的分紅或補償款。故宏睿投資企業僅能則其一進行主張,不能同時主張王叁壽支付現金補償和回購股權……
6. 業績補償與股權回購均具有因違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應當綜合進行考量
案例索引:(2018)滬0115民初45869號
法院裁判理由:
五被告支付業績補償款、回購原告股權均具有因違約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性質,應當綜合進行考量。原告已在本案中明確提出了股權回購的主張,原告再基于上述條款主張業績補償款,不盡合理。且,從《投資協議》約定的股權回購款的計算方式看,已經充分考慮了對被告違約行為給原告投資造成的損失的彌補。故,對于原告要求五被告支付2014年度、2015年度業績補償款及相應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7. 不支付業績補償是導致股權回購發生的情形之一,兩者為因果關系,而非并列關系,要求股權回購同時主張業績補償,不符合雙方約定
案例索引:(2021)粵0113民初9418號
法院裁判理由:
可見,《協議書》明確將第10.1條第(4)款約定的標的公司、原股東、實際控制人未按約支付業績補償與第10.1條第(5)款約定的標的公司、原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第11.1條約定的重大瑕疵情形并列,均是股權回購成就的情形,即不支付業績補償是導致股權回購發生的情形之一,兩者為因果關系,而非并列關系,鵬輝公司在要求股權回購同時主張業績補償,不符合雙方約定,本院對鵬輝公司的業績補償請求不予支持。
(三)支持投資人同時主張業績補償和股權回購,但業績補償具有違約金性質,可根據公平原則對金額進行下調
案例索引:(2019)蘇05民終9001號
法院裁判理由:
關于贊道中心主張按照協議約定按已投入投資款為基礎按照每月10%的比例計算違約金的主張,李向東認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調整。一審法院認為,結合我國現行違約金制度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原則以及宋學兵、李向東、欒楠、富珈企業惡意違約程度,考慮到雙方糾紛產生的原因,一審法院調整違約金計算標準為已投入投資額200萬元為基數之20%即400000元,只有這樣才能既體現堅持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又能平衡雙方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既制約違約一方,又能防止另一方濫用契約自由獲得額外利潤。二審法院認為,從性質上看,上述約定的現金補償義務以及股權回購義務,均系《投資協議書》約定的事項未能完成時宋學兵等股東負有的義務,兩條款處于并列地位,合同條款中并未約定贊道中心就進度不符時的現金補償以及股權回購僅能擇一主張,且一審已就贊道中心主張的現金補償款進行了調整,故本案中宋學兵上訴主張贊道中心在請求回購的情況下無權主張現金補償,依據并不充分。
第四編 擬上市公司對賭的監管審核
問題15、目標公司上市時存在對賭協議如何處理?
答:長期以來,監管對主板、創業板及科創板首發上市的對賭協議的要求都是全面清理。上市過程中,監管都要求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就對賭協議審慎核查且發表專項核查意見。如果企業股權結構復雜,或對賭內容與目標公司業績有關,則很難論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或者不影響持續經營。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關注與解釋,中介機構通常會要求企業清理對賭協議。對賭義務以及對賭事項中包含了發行人業績市值的,必須徹底終止;如果可能導致發行人確認金融負債的,還需要在基準日前終止且明確自始無效);僅涉及實控人或其他主要股東的,則可根據具體情況考慮終止、附恢復條款等。
問題16、目標公司上市時,監管機構審核擬上市公司對賭條款的重點關注是什么?
答:監管審核密切關注以發行人 (即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 作為對賭標的公司的事項,關注對賭協議的內容、對賭協議的履行狀態、發行人實際承擔的對賭義務、對賭的原因、其他利益安排等。常見關注重點如下:
(1)對賭協議的具體內容,例如股東特殊權利安排的內容及具體情況,是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
(2)對賭協議的履行情況,例如對賭協議的生效情況和權利主張情況,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
(3)在發行人作為對賭協議簽約方的情況下,發行人是否實際承擔對賭協議相關義務,發行人作為當事人簽署對賭協議的原因,回購方的資金來源安排;
(4)在存在對賭協議、股東特殊權利條款或效力恢復條款的情況下,對賭協議具體內容、含有股東特殊權利條款或效力恢復條款的原因、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中止、終止的特殊條款在發行人合格上市后是否仍舊存續,是否存在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的安排或風險;
(5)在對賭協議已進行清理的情況下,對賭協議是否已徹底清理,是否存在應當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
問題17、什么樣的對賭條款可以不予清理?
答:形式和實質上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不予清理:
(1)發行人不是對賭當事人;
(2)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條款;
(3)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
(4)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更多公司投資并購文章
公司、投融資、并購律師實務專輯
公司治理、股權架構與股權激勵
并購重組
外商投資與外資并購
更多公司投資并購法律法規、法律實務信息請訪問法律橋網站(LawBridge.org)
PE與TMT法律橋
主持律師:楊春寶一級律師
電話/微信:1390 182 6830
業務聯系及投稿郵箱:
chambers.yang@dentons.cn
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00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9層/24層/25層
法律橋團隊系列專著
法律橋團隊自2007年起已經出版專著16本(含再版):
《企業全程法律風險防控實務操作與案例評析》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防控操作實務》
《完勝資本2:公司投融資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