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槍支,刺激?酷炫?
不,不,不!
在我國,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逾越了法律紅線,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公安機關在沈某家中查獲射釘器改制槍一把。經查,沈某父親將一把射釘器改造成槍支。父親去世后,沈某清理父親遺物時發現該槍支,后存放于家中,開啟了非法持有槍支的“危險之旅”。經司法鑒定,該射釘器改制槍認定為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
2023年9月,連城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沈某提起公訴。縣法院審理認為,沈某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槍支管理不當,容易對人身安全構成較大威脅,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為此,國家法律嚴令禁止違法制造、持有、運輸、買賣、出租、出借槍支等行為。廣大群眾對于槍支持有使用,要依法依規取得行政許可,切莫逾越法律紅線。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8號)第五條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供稿:第一檢察部
責編:李楗
審核:楊建華、陳祥杰
監制:林承慶、鄧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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