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粵01民申53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何杏冰,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所廣州市番禺區。
委托代理人:霍永基,廣東尚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廣州分中心。營業場所:廣東省廣州市。
負責人:范鑫,該中心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莫夢斐,廣東創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何杏冰因與被申請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廣州分中心信用卡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0104民初489號,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何杏冰申請再審稱:1.申請人2016年12月1日以前的戶籍所在地為廣州市番禺區新造鎮東莊大街五巷6號,但申請人于2003年起已搬到廣州市番禺區新造鎮東莊北街1號之一居住。2.申請人是2019年7月17日收到銀行強制扣款的信息才得知本案存在。3.涉案信用卡的開卡人在開卡時留下的電話號碼和地址均不是申請人的,申請人也從來沒有收到法院的電話和傳票,無法進行申辯,導致一審法院在該案中對申請人作出了缺席判決。鑒于再審申請人從來沒有在交通銀行領用信用卡,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是偽造的,綜上,請求:撤銷(2018)粵0104民初489號民事判決,將本案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并駁回交通銀行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查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2018)粵0104民初489號民事判決于2018年7月26日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再審申請,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另外,對于一審法院送達問題,經查,一審法院根據申請人身份證地址郵寄送達文書未果后,依法進行公告送達,在申請人沒有到庭的情況下進行缺席審理沒有違反法定程序。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一審判決,申請人請求再審本案缺乏充分理據,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對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何杏冰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黃 鉅
審判員 彭 湛
審判員 葉建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胡 星
何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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