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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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詐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民事欺詐行為與合同詐騙罪是司法實務中容易混淆的問題,民事欺詐行為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關鍵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民事欺詐中的行為人,是希望以“虛構、隱瞞”的欺騙行為,促成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并通過履行合同的行為取得相應的利益,行為人通常有實際履行的行為;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希望以欺騙手段,直接性的取得對方的某種處分、支付,而非法占有對方處分、支付行為所指向的財物,取得利益,行為人通常無實際履行行為、或履行極少的合同義務。
無罪判例:洪某涉嫌合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一案一審判決書,(2002)廈刑初字第51號
(二)合同詐騙罪指控中,從哪些關鍵點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商品的價格、質量等問題出現實質性爭議,不能協商解決,一方據此未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案例:鐘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判決書,(2014)甘刑二終字第38號
2.更換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辭職、更換手機號碼等避而不見的躲債行為,不必然屬于合同詐騙罪中“逃匿”的情形。
辦案機關通常以行為人存在“更換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辭職、更換手機號碼”等躲債行為,認定其符合合同詐騙罪規定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從而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上述幾類躲債行為與“逃匿”行為存在本質區別,逃匿行為通常伴隨著攜款潛逃、揮霍財物等行為,是一種根本性的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而上述幾類單純的躲債行為,系因經營困難,一時無法履行、履行不能等,對方的催債行為使行為人不得已采取的斡旋措施,行為人從本質上并無轉移財產、攜款潛逃、揮霍財產等對履行合同能力產生實質影響的行為,因此,不能因為單純的躲債行為而認定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張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判決書,(2014)呂刑終字第269號
3.能夠還款而未還款,把資金挪作他用的行為不必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必然成立合同詐騙罪。
能夠還款而未還款,資金挪作他用一定程度上屬于不當的處置行為,但不必然構成犯罪。對于挪作他用,若并非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是用于正常的經營活動,或是為了創造履行能力,更好地履行合同,當然就不能以“挪作他用”的事實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應界定為套用他人資金的經濟合同糾紛。
無罪判例:龔某涉嫌合同詐騙、虛報注冊資本罪一案一審判決書,(2002)黃刑初字第136號
4.客觀上存在以合同的方式套取資金等行為,但提供了相應擔保的,應認定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為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如虛構公司的經營狀況、履行能力),使合同相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單從該點來看,的確符合合同詐騙罪客觀要件的要素;但另一方面,行為人對于合同的履行提供了真實的、等價性的擔保,故即使行為人無法正常還款,合同的相對方仍可通過實現抵押權等擔保措施取得補償,其合同權益具有“保障”,行為人的該行為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套用資金的行為。
無罪判例:張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刑終字第534號
5.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應著重審查未履行的原因,對于簽訂合同時有履行能力,因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履行的,應排除構成合同詐騙罪。
未履行合同不等于合同詐騙罪。現實生活中,公司、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有經營困難是極其正常的事情,故對于簽訂合同時其具有履約能力,在經營過程中,遇有不可抗力或經營困難等客觀原因不能履行的,可見不履行非其主觀意愿,不履行實屬無奈,因此對于合同詐騙罪的指控,可從不履行的客觀原因上,尋找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辯點。
無罪判例:馬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判決書,(2015)粵高法刑二終字第282號
6.對于履行困難或不能履行的,應著重審查行為人是否存在真實的履行行為、是否積極創造履行能力、對于繼續履行合同的態度、是否存在攜款潛逃、揮霍財產等行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履行,但存在實際履行行為+積極創造履行能力+無攜款潛逃、揮霍財產=無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曾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判決書,(2015)鄂恩施中刑終字第226號
二、客觀方面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一)從客觀行為上,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行為人一方的實際投入已超出或與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相當的,應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曾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判決書,(2015)鄂恩施中刑終字第226號
(二)行為人雖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行為,但該行為對合同的實際履行并未產生實質影響,且行為人亦未揮霍取得款項,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劉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一審判決書,(2016)吉04刑初21號
(三)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行為人雖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但相對人并未因此陷入認識錯誤,其處分財產等行為系因自愿或其他原因,相對人財產受損與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陳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裁定書,(2016)蘇12刑終277號
三、主客觀均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從刑法的犯罪構成要件上來說,構成合同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騙取對方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具有合同詐騙的故意,以及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而在實務中,存在大量主客觀均不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無罪判例,行為人既沒有實施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行為,主觀上亦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無罪判例:陳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再審(二審)判決書,(2002)蘇刑再終字第004號
四、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無罪
無罪判例:穆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裁定書,(2015)津高刑二終字第31號
此外,在犯罪構成要件的分類之外,諸多無罪案例會有多個無罪特征,對此,金律師針對具體的無罪案件類型,總結以下幾個無罪辯點:
無罪辯點1:行為人一直在進行經營活動,有履行合同的行為,沒有證據證實存在攜款潛逃等行為,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主客觀一致的歸罪原則,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陳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湘1024刑初135號
無罪辯點2:行為人客觀上未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從主觀上來說,行為人雖然隱瞞了部分事實,但并非是為了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并未影響合同的履行,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合同目的已經實現,行為人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崔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19)晉08刑終544號
無罪辯點3:拆遷補償案件中,以高于同等地段房屋征收補償價格和拆遷部門達成合意,拆遷部門明知、自愿的情況下,放寬補償條件,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房屋征收部門沒有因此產生錯誤認識,行為人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丁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7)黔0602刑初247號
無罪辯點4:股權轉讓案件中,在案證據證明行為人確有購買股權的意愿,是由于客觀原因導致最終未能完成股權轉讓行為,同時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必須產生于被害人交付財物之前,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在收取股權轉讓款時,即具有非法占有款項的目的,行為人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馮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19)京刑終39號
無罪辯點5:經濟糾紛案件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沒有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未歸還款項系因雙方互負債務。
無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刑事一審判決書,(2019)粵5281刑初1357號
無罪辯點6:客觀上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欺騙行為,且簽訂合同時具備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最終未能履行合同系客觀原因所致,指控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無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等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魯0923刑初266號
無罪辯點7:擔保案件中,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涉案公司隱瞞無力還款事實,從而欺騙擔保公司簽訂擔保協議;涉案公司用借款歸還墊款、用貸款歸還借款等行為,不能證實具有讓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從而達到占有擔保公司財產的目的;現有在案證據不能證實涉案公司實施了隱瞞真相的行為,導致擔保公司產生錯誤認識,也不能證實涉案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吳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等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19)魯05刑終139號
無罪辯點8: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案證據不能證實行為人存在逃匿行為,指控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
無罪判例:張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陜07刑終49號
無罪辯點9:股權轉讓款沒有用于經營,不能作為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唯一條件,在合同未完全履行時要充分考慮行為人是否存在履行的實際行為,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原因,行為人事后的表現、行為人是否能夠承擔違約責任等情節綜合判斷。
無罪判例:周某、熊某、黎某等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18)冀刑終447號
無罪辯點10:在案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得出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唯一結論,且行為人已經退還了涉案款項,按照疑點利益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依法認定行為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曹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刑事判決書,(2020)川08刑終17號
無罪辯點11:為第三人簽訂合同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并收取服務費,在無法證明第三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況下,第三人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行為人也不成立合同詐騙罪的幫助犯。(因為行為人收取的是服務費而非是“被害人”基于合同行為支付的對價,行為人亦不構成合同詐騙罪間接正犯)。
無罪判例:李某某等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2018)陜08刑終180號
無罪辯點12:房地產開發商向買受人隱瞞了房產已抵押的事實,但在買受人未付清房款的情況下實際交付了房產,且房屋一直由買受人占有、使用、收益,無法推定開發商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2018)贛08刑終69號
無罪辯點13:行為人在為借款提供物保時,隱瞞了抵押物存在重復抵押的事實,但借款已經全部歸還,沒有給相對人造成財產損失,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屬于民事欺詐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2018)贛08刑終69號
無罪辯點14:在案證據證明行為人在借款時沒有合同詐騙的故意,事后出具的存在欺詐性質的承諾函不是獲得借款的原因,亦不能作為認定其主觀故意的依據;且行為人沒有揮霍財物,不能還款系由于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所致,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李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2018)贛08刑終69號
無罪辯點15:涉案項目真實存在,行為人雖然收取對方財物,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劉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2017)晉0411刑初113號
無罪辯點16:行為人雖然提供了虛假的產權證明,但虛假產權證明對相對人決定借款并未起到實質作用,相對人實際上是基于朋友關系以及對其履行能力的信賴而借款;行為人在借款后積極履行合同、有多次償還借款的行為,未能繼續還款系因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所致,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羅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2017)粵1303刑初438號
無罪辯點17:行為人確系收到相對人的款項,但在案證據不能證明雙方對該款項的約定用途,行為人辯解并舉證證明該款項亦用作雙方約定用途,在案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無法證實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王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2018)新22刑終13號
無罪辯點18:名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涉案公司雖然實施了“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但基于雙方協議的相關內容,其實際有權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不能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罪判例:武漢鑫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李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2017)鄂01刑終1280號
無罪辯點19: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未能履行合同系因經營不善等客觀原因,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例:張某、文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等一案,(2018)晉0729刑初21號
無罪辯點20:“多重買賣”不必然構成合同詐騙罪,“多重買賣”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關鍵仍然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往往屬于經濟糾紛的范疇。對于“多重買賣”涉合同詐騙罪指控,應主要從行為人簽訂合同時的履行能力、多重買賣的原因、履行行為、積極承擔違約責任等角度進行無罪論證。
無罪判例:靳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二審裁定書,(2015)呂刑終字第239號
(以上內容是金翰明律師對涉合同詐騙罪案件無罪辯護的歸納和總結,以期對該類案件的辯護提供幫助,歡迎溝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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