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謇之鄉——江蘇南通市崇川區法院法官夏建華承辦的一起繼承糾紛案。
5月19日,第一次聽證
問:嚴漢書名下農行3存單,是不是你取的?
被告嚴有華答:沒見過存單。沒支取。
問:王連珍名下農行2存單,是不是你取的?
被告嚴有華答:沒見過存單。沒支取。
問:王連珍名下郵儲3存單,是不是你取的?
被告嚴有華依然梗著脖子:沒見過存單,沒支取。
被告的代理人、女兒嚴敏念過大專,看郵儲取款業務憑證“銷戶代理人姓名”欄清清楚楚“嚴有華”;忙幫改口稱:記不得了,要去銀行問。
書記員概括性記錄為:“被:我沒有取過,我去銀行問。”
(注:庭后查證得,嚴漢書去世前夕,交待108000元現金給女兒嚴淑華,嚴淑華向被告嚴有華通報。嚴有華接管后和嚴金華平分48000,余款60000元,代存至母親王連珍郵儲銀行名下。一年后他支取的王連珍郵儲3存單,即這60000元。至第二次聽證時,他承認支取。)
6月21日,第二次聽證
問:嚴漢書名下農行3存單,是不是你取的?
被告嚴有華答:沒有取。
8月15日,第三次聽證
聽證前,法官行使司法調查權,到農業銀行核查,但漏查了王連珍名下2存單。
聽證開場,法官出示嚴漢書名下農行3存單,有代理取款人嚴有華簽名的細化個人業務憑證。
問:嚴漢書名下農行3存單,是不是你支取的?
被告嚴有華不語。
被告代理律師戴洪林稱:這3張農行存單合計45000元,包含在嚴漢書遺留現金108000元里。
書記員記錄為:“被代(戴洪林):對嚴有華分別于2016年1月15日取的錢,這是事實,2016年1月23日、2016年2月1日取款也是事實,嚴漢書在病故前將63000元交給原告嚴淑華,嚴淑華將該現金交給被告嚴有華保管,共計十萬八千元,在被告嚴有華處……”
可嚴有華和嚴金華平分48000后,代存余款60000至王連珍郵儲行名下,是1月15日、23日;而2月1日的農行取款,怎么存得進1月的郵儲存款呢?漏查的王連珍農行2存單中,一張原為嚴漢書代管,當時也存在,取款時間更在后,又怎么解釋呢?
二原告嚴金華、嚴淑華反對被告嚴有華把農行存單混進嚴漢書遺留現金108000元里的謊言。
9月26日,正式開庭
問:漏查的王連珍名下農行2存單,怎么解釋?
被告嚴有華答:原告編造的。
原告代理人嚴建飛肺都氣炸:沒技術能力去偽造銀行業取款業務憑證啊!
11月14日,判決書出爐
法官也不管王連珍名下農行2存單漏查的事了。
也不管嚴漢書農行3存單,是不是和現金款混成一筆錢了。
法官看被告嚴有華賴得那么辛苦,賴得那么執著,干脆把訟爭遺產款贈與他得了。
判決書云:“王連珍生前系農民,養老金收入極其有限,當時王連珍也沒有發生額外的經濟來源……對于嚴有華在王連珍生前取出的王連珍銀行存款,嚴有華稱已經全部用于王連珍的生活和嚴漢書的祭祀等,考慮到他們之間的母子關系,平時由嚴有華打理王連珍的生活開支,結合生活常理,如果仍有結余,王連珍未要回,那么應當推定為贈與。”
但除了在對王連珍日常扶養問題上存在重大爭議;該判詞也明顯學著被告嚴有華撒謊了。在被告嚴有華代存(2016)、支取(2017)王連珍名下郵儲3存單時,王連珍都因拆遷農改居,領取社保工資第5、6個年頭了,當時月約2000元(她平時素食)。她早就根本不是只有微薄農保金的農民了;日常生活又哪里要動用作為防病保命錢的存款呢?明星官員——黑龍江政協主席,時任江蘇南通市常務副市長藍紹敏2010年下半年發動了本地的拆遷城市化,這在本地是盡人皆知的事。
而更關鍵的是,在5月19日第一次聽證中,即已形成了免證事項——原被告三方無爭議事實:不存在嚴漢書、王連珍把存單贈與任何一個子女這回事。
承辦法官夏建華又憑什么超出三方無爭議事實,天馬行空,推定存單贈與了被告嚴有華呢?這是哪來的“迷之自信”?
這不禁令人想起熱播反腐劇《人民的名義》里,愛去山水莊園“學外語”的法官陳清泉。當他坐歪屁股,要幫趙瑞龍、祁同偉們巧取豪奪,侵害大風廠工人股權時,就大言不慚:“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在我這!”;和高小琴打著球,唱著歌,竟把案子故意枉法裁判掉了,換取了他妹妹的晉升正處級,和他的隨時“學外語”!
可在本案中,贈與事實推定,是有前提條件的,即:基礎事實必須能夠證實。
最高法《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9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最高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6條第1款亦明文規定:“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贈與事實的證明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不是高度蓋然的證明標準,也不是比較優勢的證明標準。
王連珍年高體弱病衰、眼花耳背氣喘、大字不識一個;被告嚴有華借保管其身份證、存單之機,擅自支取存款的可能性——這種合理懷疑,怎么排除?在原被告三方均不承認、主張、舉證存在贈與事實的情況下,夏建華拿什么證據,來證明發生了存款贈與被告嚴有華的事實?
近日,網絡上充斥最高法將另建裁判文書庫供司法干警內部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將停更的消息。反對之聲一片。我看,也確實行不得。
一旦施行,像夏建華這樣無憑無據,脫離證據規則,天馬行空亂推定,慷當事人權益之慨,把遺產款贈與堅持抵賴、撒謊者——“誰堅持抵賴、撒謊,誰就有‘贈品’拿”的奇葩案例,就將隱沒于暗箱中了。網友們將少遇多少笑料?人生將少卻多少樂趣?
一旦施行,只會便宜《人民的名義》中,口含天憲般聲言“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在我這”的陳清泉式法官——方便他們在審理案件時上下其手,拿審判權取尋租謀取利益;而故意枉法裁判行為不易被發現、曝光;民眾的知情權、批評權、監督權最終流于落空。
今天,我又去“南通崇川法院”公號溜達一圈。其新發文章題為:,一等獎得主是南通港法庭,正是夏建華法官供職法庭。我看,“正義‘小金人’”,最好干脆一步到位,“花落”夏建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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