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四篇文章我們梳理了新公司法修改的公司出資制度、公司治理結構、人格否認制度、知情權制度、類別股制度、優先購買權制度、虧損彌補制度和注銷制度的重大變更。本文來梳理下其他變更,因為比較碎,本文就予以簡單列示。這也是新公司法系列的最后一篇文章,感謝大家的關注!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刪)
一、新公司法第一條將“職工權益”也列入了公司法的保護范圍,新增了“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的立法目的,明確了公司法的立法依據是憲法。
二、明確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三、明確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四、明確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充分考慮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并鼓勵公司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公布社會責任報告。
五、一個自然人可以設立多家一人公司,設立的一人公司也可以再設立新的一人公司。
六、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在一年內可以對外轉讓股權了。
七、股東會、董事會具有可撤銷情形的,股東可在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起訴撤銷;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起訴撤銷,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八、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十、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第一次大會由“創立大會”改名為“成立大會”
十二、股東會作出分配利潤的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在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分配。
十三、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由公司章程規定由監事會決定。
十四、公司合并、分立、減資、清算等公告事項除了可以在報紙上公告外,還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
當然,新公司法還有其他修改,筆者認為其不甚重要或因水平有限沒有意識到其重要性,暫未列入文章。不足之處,還請大家批評指正。公司法博大精深,常讀常新,每一次閱讀,都會有不一樣的收獲。借本次新公司法頒布之際,筆者寫的幾篇拙作,望對大家有些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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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4年1月3日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共黨員,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專注于商事訴訟仲裁、稅務籌劃、稅務爭議解決、投融資等商事法律服務,致力于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綜合性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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