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民法院為了如何解決“執行難”問題,對被執行人加大了執行力度和懲戒力度,執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不容否認,查人找物難依然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瓶頸。加大追究被執行人拒執刑事責任,是震懾“老賴”,保護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嚴厲打擊“拒執罪”,一方面向全社會彰顯了人民法院打擊“拒執罪”的強制執行力和司法威懾力;另一方面增強人民群眾自覺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確定義務的意識,弘揚了誠實守信、守約踐諾的社會良好風尚。
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現狀存在諸多的不暢,主要有:
一、司法機關自身的困境。
1、公安機關的案件立案難。部分執行承辦法官不善于固定調查證據,造成程序、證據意識不強,公安機關對于移送的案件難以立案偵查。同時,公安機關對法院移送的材料只是僅僅進行證據審查,能不立就不立,特別案件還需要領導出面協調才能立案,消磨了移送案件的積極性。
2、執行法院的積極性不高。執行案件的辦案節奏快、辦案壓力大,無法做到犧牲辦理數件執行案件的時間去辦理拒執罪的案件,同時,即使沉下心去辦理,也可能會面臨無法被定罪量刑的風險,所以,對執行法官而言,辦理拒執罪案件從效率上來考量其實并不劃算,基于此,執行法官對于拒執罪的積極性不高。
3、公、檢、法認識不一。公檢法對部分程序的認識不統一,公安、檢察院、法院對拒執犯罪立案標準、解釋理解存在不同認識,造成拒執移送難。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執犯罪出臺了司法解釋,但公檢法適用“拒執犯罪”的標準把握不夠統一,影響了司法資源的節約。
二、訴訟程序上的困境。
1、自訴程序不暢通。自訴案件被執行人難以控制,一旦下落不明則無法提起自訴。有的被執行人在訴訟前即下落不明,很多被執行人在訴訟發生之后即玩起“人間蒸發”,自訴人難以收集被執行人拒執犯罪證據材料,造成自訴案件流于形式。
2、公訴程序的繁瑣。原本的刑事公訴流程應當公安偵查、檢察院公訴監督、法院審判各司其職的合理配置,但在拒執罪的辦理中,刑事公訴流程形成頭尾相接的閉環,從法院出發又回到法院,增加了流程的長度,導致案件辦理效率低下,這為及時打擊拒執罪、兌現“勝訴權益”,破解“執行難”帶來了程序上的阻礙。
為此,建議:
一、賦予執行法院法警大隊拒執罪偵查職能。拒執罪作為在法院生效判決之后的犯罪,完全可以參照監獄享有對監獄內犯罪的立案管轄權、偵查權,從而賦予法院司法警察部門對拒執罪的立案管轄權、偵查權。
二、建立和完善“公檢法”三部門常態化的聯動機制。加大公安、檢察對法院依法追究拒執罪的協調、配合以及綜合打擊力度,減少工作中的相互推諉。
三、加大拒執犯罪宣傳力度,震懾拒執犯罪、營造懲治抗拒執行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大輿論氛圍。(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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