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188條高管履職案例,總經理簽合同而已,為啥賠公司200萬?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是說,董監高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對公司有賠償責任。那么有客戶問了,董監高履職咋就造成給公司損失了,現在有這樣的案例發生嗎?
目前實操中,比如有這樣一個案例,是關于總經理自己決定對外簽署合同,后來合同沒履行,公司損失了幾百萬,于是向總經理索賠,裁判的意見是說,1)按照公司章程,合同涉及的事項屬于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屬于董事會的職權范圍,應該是董事會來決定,總經理無權單獨簽署,現在總經理自己決定簽了合同,違反公司章程;2)總經理沒有按章程報董事會決定投資合同以外,也沒有材料能證明其調查了合同相對方的資信狀況,沒有盡到高管的忠實、勤勉義務。3)公司遭受實際損失600萬元。最后,裁判綜合打分,由總經理賠償公司200萬。
從這個案例,大家也清楚了,高管比如總經理履行職務,要在權限范圍內行事,超越權限的話要有正當的理由,并且盡職盡責。何謂盡職盡責,兜底的就是忠實勤勉義務,這個在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何謂勤勉義務?通常是指你在工作中的積極行事,比如核實項目的真實性、相對方的履約能力等等。我們團隊有遇到董監高做了相應工作,盡到了積極義務,不過卻沒有保存這些工作資料,導致比較被動,這是董監高們容易忽略的,記得,干活時一定要留存相應工作痕跡!
另外,新公司法即將實施,建議董監高們關注公司章程,章程是履職干活的基礎根據,重要性不言而喻,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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