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鳳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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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追求利益!
想“揠苗助長”
竟有人對豆芽下手
在銷售過程中添加“無根水”......
2月2日,鳳岡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一起被告人張某某、肖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肖某某系夫妻關系,2021年8月左右,二被告人為了在生產豆芽時為使生產的豆芽不易腐爛且賣相好,讓豆芽長得快不腐爛,被告人肖某某網購一包(200支)無根劑,之后和被告人張某某在某出租屋內生產豆芽時,把網購的無根劑添加到泡黃豆的水中用來防止豆芽生根和達到增粗豆芽的目的,并在生產豆芽時通過多加水等方式降低因抽查時被檢查為不合格的可能。在含有無根劑的豆芽生長出來后對外進行銷售,直到2022年9月,在鳳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時停止銷售,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肖某某在生產、銷售的豆芽中共計添加無根劑100余支,銷售含有無根劑的豆芽約3600余斤,非法所得5600余元。2022年10月11日,經遵義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測,被告人張某某、肖某某生產銷售的黃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含量為0.0555mgkg,不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2015年第11號)要求。
當庭宣判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肖某某在生產、銷售的豆芽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鈉,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其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二被告人系初犯,且在案發后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結合鳳岡縣司法局對二被告人的社會調查情況,按照《刑法》有關規定,二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同時被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對被告人張某某、肖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600元,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表示今后決不會再生產有毒有害的食品。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不容出錯,為了讓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加強農產品源頭監管尤其重要。法官提醒各生產經營者,在致富路上要樹立道德和法律底線,為確保豆芽食用安全,生產者不得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鈉等物質,豆芽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等物質的豆芽。法院將依法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違法行為,做好食品安全宣傳工作,營造“全民參與 共建共享”的法治氛圍。
科普時間
什么是無根水?
“無根水”的主要成分是6-芐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鈉。這兩種成分屬激素類農藥,能使豆芽細胞快速分裂,同氮肥一樣,對人體有害,會致癌、致畸形。如果超量攝入,會帶來兒童發育早熟、女性生理改變、老人骨質疏松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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