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監高責任險能保罰款?沒錯,但最關鍵的不是投保,而是新公司法告訴你的金鐘罩
刷到一個新聞,值得公司的董監高認認真真讀一下。內容是說一家公眾公司信息披露不當,董秘被罰款后不服,提起了辯論。具體來說,就是A公司是一家公眾公司,因為未如實披露資金被占用以及虛增投資收益,公司董秘被罰了50萬元,董秘表示不服,找到高級裁判,稱“未進行信息披露是為了顧全大局、一直在努力解決公司的困境、盡到了責任和義務,請求裁判取消罰款。”
裁判聽取了雙方辯手的發言后,認為:A公司資金占用未披露是事實,《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是說:“發行人的董監高應保證發行人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董秘屬于公司高管,負責披露公司信息,明知A公司募集資金沒用在募集文件的范圍內,且不當占用資金,作為A公司董事會秘書,沒有做到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未盡到勤勉盡責,差評,該罰款還罰款。
從這個新聞看,董秘等高管任職是有風險的,那么如何化解風險呢?先看這樣一個案例,B公司找到美國紐約裁判,向C公司及其CEO提起賠償辯論,稱C公司不按協議辦事,背離對B公司的信義、真誠及誠信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攫取商業機密、說好跟B公司獨家合作又找第三方合作等等。結果,C公司理虧,和B公司達成和解,付出辯論費500萬,和解金600萬,C公司損失總金額達到1100萬,CEO負有直接責任,由于CEO投保了董監高責任險,最終是保險公司來買單。
大家也看到了,董監高化解風險的法寶之一就是董監高責任險,此前,在康美藥業財務造假賠償辯論中,5位董事被認定連帶賠償上億元,董責險從此開始爆火。而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也說,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我們認為公司法明文肯定加上市場實際需求,以及新公司法對董監高列出了更高要求的崗位職責,未來董責險可能成為高管市場的剛需,不過董責險并不是所有都賠的,對于董監高首要的還是按章程和規則來積極謹慎的干活,避免說起早貪黑的搬磚,一不小心,還得交罰款,對吧?
那么董監高如何積極搬磚而不是躺平?新公司法有哪些說法?董監高們如能領會新公司法下列這些姿勢,不用投保也不用擔心罰款,比如:
第51、53、211、226條是說董監高要催收出資、監督抽逃、監督不當分配利潤和不當減資等;
第180條,董監高不得以權謀私,搬磚時要合理注意,避免出錯;
第182條,未經公司點頭同意,董監高不能和公司發生買賣關系;
第184條,未經過公司點頭同意,董監高不得另外再從事和公司一樣的買賣;
第188、191、192條是說董監高搬磚時,給公司、第三方造成損失,照價賠償,尤其是幕后指使的,幕后人和明面上的董高連帶;
第229條,房屋拆除(公司解散)時,董事積極組織現場清理(清算),拖延懈怠帶來損失,照價賠償。
我們看,新公司法這些規定給董監高們提出了挑戰,又是董監高們的金鐘罩,新公司法列出了具體而又明確的金鐘罩姿勢,董監高們可以照著練習,強身健體,愉悅身心,可大大助力搬磚;如果還照老樣子來,小則皮外傷,大則傷筋動骨,工作身心都搞不好,那是沒跑的,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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