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徭役”是指由統治者通過強迫的方式,強迫人民去做沒有報酬的勞動,這種現象在中國古代史上普遍存在。雖然在君主制度下,徭役以農民為主,但是,在一定條件下,一些品級較低的官員也必須接受徭役,即“差役”。
一、百年徭役無盡期,悲風若嘯山河泣
在“大一統”時期,秦漢時期的官僚體制比“大一統”之前更為完善,一整套適合于“大一統”時期的治國之道逐步健全,官員的責任也相對清晰。
在這一階段,官吏的徭使情況大多出現在簡牘資料中,而在傳世文獻中很少有對其進行描述。官吏徭使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六個方面。包括上計、委輸傳送、押送刑徒、傳送文書、校勘律令和處理刑獄。他們外出工作的地點一般是本郡、他郡和京師,其中在本郡范圍內和京師的徭使比較普遍。
《里耶秦簡》記載:“五月己巳夕,倉佐處不居官志,三千里徭。”
為保證行政效率,國家將吏員徭使的行程、食宿待遇以及途中遇到的突發狀況應如何處理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下來。吏員徭使對國家維護統治來說具有重要作用,是統治者實施對地方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長期的勞役,不但會增加官員的負擔,而且會導致官員人手不足,從而影響到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另外,施舍費用的高昂,也加重了國家的經濟負擔。然而,我們也不能忽略其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它仍然在以后的朝代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根據《岳麓書院藏秦簡》的記載,秦代對于吏員在不同狀態下的行程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徭律規定,當吏員委派運輸重車時,每日行程應為六十里;空車時,每日行程應為八十里;步行時,每日行程應為百里。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存在低于這個標準的情況。
《岳麓書院藏秦簡》中記載了吏員執行治獄任務的每日行程。其中提到,吏員前往縣廷處理刑獄時,每天需行程六十里。另外,還有一條簡文提到了負責審查案情的吏員,每天需乘坐恒馬行程八十里。雖然這些任務都是與處理刑獄有關,但吏員的每日行程卻不相同。
就像另一篇簡文中記載的官吏歸休時,在險峻的道路上每天行程規定為八十里,在平坦的道路上則為百里。這表明國家對于吏員在不同路況下的行程規定也有所不同:當路況較好時,行程規定較高,如百里或八十里;當路況較差時,允許行程規定為六十里。
另外,行程規定可能還與任務的緊急程度有關:如果任務較為緊急,行程規定會更高;相反,如果任務不那么緊急,行程規定會較低。根據以上推測,可以認為“日行六十里”是秦代吏員徭使的最低行程規定。
在秦漢時期,政府為某些部門和工作制定了一定的行程標準,稱為“程”。根據簡牘資料的記載,這些行程規定是可靠的。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徭律》中規定,委派運輸重車每日行程為五十里,空車為七十里,徒步為八十里。這與《九章算術》中的記載一致,說明吏員在不同負重狀態下的行程規定是有依據的。此外,漢代徭使吏員徒步行程規定為每日八十里。
對于文書傳送的行程規定,由于文書相對于重物來說質量更輕且更為重要,一般采取郵傳方式,因此國家對傳送文書的行程規定要求更高。
二、田園徭役勞筋骨,耕作辛苦如玉砥
居延新簡中規定在西北邊塞地區,傳送文書的行程為一晝夜一百六十里。然而,通過翻閱其他漢簡,還發現有一晝夜行程為二百里的規定。這可能與文書的重要程度和路況有關。
根據古代文獻記載,漢代政府對于吏員的行程和食宿待遇都有相應的規定。在行程方面,根據《九章算術》和漢代簡牘資料的記載,政府規定了各種狀態下吏員的行程標準。
對于運輸重車和空車的行程,每日分別為五十里和七十里;而徒步行程則規定為每日八十里。這說明漢代吏員在不同負重狀態下的行程規定是有據可依的。
而對于傳送文書的行程規定,由于文書相對于重物來說質量更輕且更為重要,一般采取郵傳方式。根據漢代簡牘資料的記載,國家對于文書傳送的行程規定要求更高。
在西北邊塞地區,傳送文書的行程規定為一晝夜一百六十里。然而,其他漢代簡牘中也發現了一晝夜行程為二百里的規定。這可能與文書的重要程度和路況有關。
對于食宿待遇,漢代政府為不同品級的吏員提供了相應的食物。根據古代文獻記載,國家為徭使吏員提供了不同種類和數量的食物。
對于御史卒人使者,每餐提供粺米半斗、醬四分之一升、菜羹和韭蔥;而隨從則每餐得到糲米半斗。同樣地,漢代為不同品級的官吏,也提供了與其身份相匹配的食物。總的來說,漢代政府對于吏員的行程和食宿待遇進行了規定,這既考慮了現實情況,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二年律令·津關令》記載:“相國、御史請關外人宦、為吏若?使、有事關中,不幸死,縣道若屬所官謹視收斂,毋禁物。”
根據古代文獻記載,漢代政府為吏員提供了不同品級的食物和生活用具。根據《二年律令·傳食律》和《二年律令·行書律》的記載,政府規定了各種品級吏員的食宿待遇。
對于車大夫和參食使者,每餐提供粺米半斗和醬四分之一升;而隨從吏員則每餐得到糲米。此外,政府還為吏員提供了生活用具,如席、斧、鑿等。
漢代政府還設立了郵這一機構,供吏員休息和住宿。根據古代文獻記載,郵提供基本的生活用具,如席和井磨。郵舍是官吏徭使途中休息住宿的場所,但不提供膳食。
同時,漢代政府也為隨行的傳馬提供糧食。根據古代文獻記載,傳馬每日的糧食供應標準是粟一升和菽一升。這些糧食主要是小米和豆類。
三、田夫徭役在春耕,汗水灑滿田壟中
對于吏員離職或遇到特殊情況的處理,古代文獻中也有明確規定。睡虎地秦墓竹簡里就記載了關于職位空缺的安排,規定了代理人選和相應的待遇。
漢代政府在食宿待遇方面,為吏員提供了不同品級的食物和生活用具。同時,郵機構也提供了住宿場所。這些規定既考慮了吏員的身份和需要,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根據郭志勇的觀點,傳馬的飼料供應是根據傳馬的使用次數、勞逸程度和行程遠近來決定的。他指出,古代文獻中提到的“菽”是豆類的總稱,因此可以推斷國家為傳馬提供的糧食主要是小米和豆類。此外,未脫殼的糧食如粟、穬麥以及草料茭也是傳馬的食物。
在離職或遇到特殊情況時,古代文獻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對于職位空缺的情況,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有規定,指定了代理人選和相應的待遇。
關于“守”這個詞的含義,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包括主管長官、自謙用語和臨時代理等。根據王彥輝的研究,守官可能是由主官臨時指派的,當主官返回官署后,臨時代理關系就會結束。
古代漢代政府為吏員提供了不同品級的食物和生活用具,同時也為傳馬提供了糧食。對于吏員離職或遇到特殊情況,也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既考慮了吏員的需要,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根據《里耶秦簡》中的記載,乙卯年二月初一,鄉守平敢言表示,他代替貳春鄉的鄉守職務。他提到了徭使的問題,即鄉守貳春鄉的徭使任務未能智知遠近,所以他建議重新安排官職,如果不重新安排,就派遣令史與平雜料之。他表示敢于提出這個問題。
《秦律十八種·效》記載:“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
根據簡文的記載,貳春鄉的嗇夫茲因徭使離開官府,所以平被任命為臨時代理官員。根據學界的討論,文獻中的“守”可以理解為代理官員,即當一個官員外出時,他的職位會被別的官吏臨時代替。
關于守官的人選問題,《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置吏律》中提到,縣令的屬吏令史和令佐可以擔任縣級各官署的守官。
根據王偉的觀點,縣令屬吏令史和令佐可以擔任一些職務,如尉史、縣司空、少內、少內守、叚少內和畜官。在排除職務升遷等因素的情況下,這些職務級別相當,可能由“守府”中的人員來臨時兼任。
結語
關于新任官吏接管工作的規定,簡文中有詳細記載。根據這個記載,如果倉嗇夫及其屬吏佐、史中有人被免職,新任倉嗇夫、佐、史必須按照原記錄核驗官府物資財產。如果對核驗結果有疑問,可以請縣嗇夫再次核驗,并與負責原官吏職務的新吏一起核驗。這樣一來,如果核驗結果與原記錄不符,各官吏的責任追究也更加明確。
參考文獻:
《二年律令·行書律》
《里耶秦簡》
《睡虎地秦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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