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勞動合同到期后不會自動延續,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是否續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確認,雙方溝通一致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后可以順延呢?
【案例】
廖先生于2016年5月入職廣東某玩具公司,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2016年5月16日開始,到2019年5月15日為止。2019年5月2日,廖先生假期外出旅游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當天住進醫院治療,其當天向公司報告了自己受傷情況并申請病假,但該公司對病假申請不置可否。
在2019年5月6日,該公司向廖先生發送書面通知,告知廖先生的勞動合同將于2019年5月15日期滿,公司將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廖先生在收到書面通知后不服公司決定,認為自己尚在醫療期,勞動合同應該自動延期到醫療期滿。為此,廖先生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仲裁機構裁決其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律師分析】
這是一起因勞動合同到期后自動延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五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另外,我國《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由此可知,如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期滿后將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滿為止。
因此在本案中,某玩具公司作為廖先生的用人單位,在廖先生于2019年5月2日外出旅游時發生交通事故,屬于非因工負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廖先生的勞動合同在期滿后應當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時為止。然而該公司無視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廖先生醫療期內就不再履行勞動合同,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因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廖先生的訴請,依法判決玩具公司與廖先生的勞動合同在期滿后自動延續到廖先生的醫療期滿為止。
【適用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公司應對】
1、對于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在其勞動合同期滿后應當自動延續到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如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將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2、對于出現因工負傷或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應當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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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仲裁員。夏燕峰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訴訟、仲裁審理及涉經濟犯罪,十余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夏燕峰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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