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兩天時間,開魯三發通報,第一個免職紀副書記,第二個針對“中國三農”的報道,第三個針對網上的議論。
三份通報是否消除了大家的疑慮?
一件可以充分協商的事情,一件按法律程序走的事情,非要抄近道走捷徑,結果搞得無比復雜,最終涉及到種植戶與集體的關系,牽扯到干群關系,到處一地雞毛。
1、種植戶改變土地用途,是改好了,還是改壞了?
《土地承包法》第八條規定:國家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增加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開魯縣第三份通報清楚顯示:
雙勝村委會與張某柱于2004年3月20日簽訂了5600畝荒沼草甸子土地租賃合同,明確約定該地用于興建奶牛養殖場和用于飼草料種植……
注意“荒沼草甸子”,吉林西部白城松原和內蒙古通遼一帶,到處都是這種荒沼,夾雜一片一片的鹽堿。我剛到過吉林西部,這些地塊明顯處于荒置狀態,沒有哪個農戶愿意承包這種土地。沒別的原因,就是貧瘠。
種植戶經過多年的苦心經營,把幾千畝這樣的土地,填平,打井,拉電,墊牛糞,這種土壤改良增肥,應該是好事吧?
有人說種植戶擅自把草原變成耕地,屬于違法行為。開魯縣的通報并沒有提及這一點,可見這片“荒沼草甸子”根本不是什么“草原”。把貧瘠的土地變成耕地,這是國家鼓勵的行為。
如果種植戶擅自把土地改變為非農用途,或者造成了水土流失、環境污染,那是違法的。
2、新增耕地是怎么回事?“增補承包費”是否合理?
所謂滄海桑田,20年時間,足以改變一個村落,有的拱地頭開墾了,有的溝渠填平了,有的河流變成地下河于是河灘種上糧食了,大自然的鬼斧神工,讓農民因勢利導,自行開墾土地,這就增加了耕地面積。
這種地塊從前沒有人管,也沒有列入到土地調查中,實際上就是“黑戶”。2017年我國啟動了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把這些耕地全都調查出來,成了新增耕地。
那么問題來了,從前開墾是否合法?新增的土地如何管理?
開魯縣的通報說,內蒙古在開展新增耕地高效利用試點工作。首先農民新開墾的河灘、溝渠,這屬于“黑戶轉正”,因為擴大了種植面積,但由于過于分散,于是仍然讓農戶繼續承包,村集體收取有償使用費。這部分好理解。
但是問題來了。種植戶把土地改造成了耕地,土地面積并沒有增加,顯然與散戶又有不同。
開魯縣的通報說,試點方案采取了兩種辦法,其中,“對較大規模的單獨新增耕地地塊,依據《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條款,由村集體與承包戶協商變更合同,協商不成的訴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收回統一管理?!?/p>
發包方和承包方經過協商雙方認可,就是合理的;單方面不許種地,就是不合理的。
方案寫得很清楚,可惜做的時候,全變味了。
3、村委會和種植戶是否經過充分協商?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新增的土地收費標準是什么,這個必須要經過協商,因為各地情況都不一樣,不可能有統一的標準。
通報說了,建華鎮雙勝村執行“四議兩公開”程序,形成村民代表會議決議,公示期間村民均未提出異議。
但通報中也反復說,承包戶的兩人,一個是通遼科爾沁區人,一個是深圳籍,顯然他們不屬于村民,村民代表會議邀請他們了沒有?
看起來沒有。通報寫:“按村集體決議,雖多次與張某柱、張某林溝通,但其始終不愿繳納費用,且于4月12日實施了翻耙行為”。這是說把集體決議交給種植戶,告訴你交錢,分明是以事后溝通代替了事前協商,甚至是事后告知性質。
村民把錢交了,種植戶卻沒有交。于是出現攀比。村委會副主任不是說了嘛,“改天我不整來200人,我跟你的姓”!他的底氣就是村民都會支持村委會,種植戶是外地人,又是種植大戶,交來的錢歸村集體,看看,一個種地的事,惹出來這么多矛盾。
這都快進入生產關系范疇了。我擔心,這種植大戶會不會被附近村民視為大地主了。哪來這么大矛盾?完全是人為制造的。
4、種植戶的權益如何保障?
通報中說,種植戶土地租賃費是每年每畝4元,而轉手給別人經營,每年租金700元以上。
恐怕這個簡單對比意義不大,種植戶賺了多少錢,是否獲得很大的利益,與前期合同約定有什么關系?
他轉手給別人要價一畝700塊,實現這個價格,種植戶改良土地的投入又是多少?假如只看到人家賺錢了,沒看到人家這么多年的投入,這講理嗎?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五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法院作出裁決收回這些耕地,按照法律規定,種植戶有權獲得相應補償。
后續的焦點必然有兩個,一是每畝200元的有償收費標準,二是如果收回土地,是否會獲得補償?
這也是網友熱議的問題,大家最關心的,是保護好種糧積極性,種植戶的權益應該得到保障;最討厭的,是一種叫紅眼病的畸形心理。
瘦田無人耕,耕了有人爭,這是網友編的,這個疑慮恐怕仍然要作出回答。
5、建華鎮人為制造了矛盾。
建華鎮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搞得一地雞毛。應該說這不是一件壞事,內蒙古不是試點嗎,我國北方地區土地資源豐富,類似的事還會有,教訓不可怕,可怕的是沒有吸取教訓。
建華鎮紀云浩副書記的行為是荒唐的。本來糾紛是村集體和承包人之間的事,他憑什么張嘴就扣車?把“不懂法”說得霸氣十足,足夠引以為戒。
《土地承包法》規定: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太缺乏法律意識了,紀云浩副書記們更是愿意走捷徑,總覺得走程序麻煩,行政命令更高效,結果卻是雞飛狗跳。
紀副書記個人也麻煩了,學歷問題,當民警問題,提拔問題,全都來了。
直到今天,仍然有人認為種植戶是“刁民”,可見他們更愿意動用行政手段。其實,在廣袤的國土上,如果養成人人都想到法律,人人都遵守契約的習慣,那種效率更高,對國家更有利。
民風的養成不是一朝一夕的,看起來費時耗力,其實最是治本。那些“整治刁民”的想法,才最是有違法制、有違法治。這也是紀云浩生長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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