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張某與某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在2017年2月28日前向購房人交付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的商品房。又約定如逾期交房,開發商自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購房人支付已付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商品房總價款的1%。2018年8月28日,商品房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張某于次日收房。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某房產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法院裁判】依照《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于逾期交房違約金按已付房款日萬分之一計算、且最高不超過商品房總價款1%的約定,開發商在逾期交房100天后,不管再逾期多長時間,逾期交房違約金均限定為商品房總價款1%這一固定金額而不再增長。某房產公司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8月28日逾期交房長達500多天,上述約定違約金限額顯然無法彌補購房人的實際損失,故法院酌情按照實際逾期天數計算逾期交房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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