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常有受讓方以轉讓方隱瞞目標公司債務構成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協議。若站在保護交易者知情權的角度,轉讓方應對目標公司情況進行說明即應當對全部事實交代清楚。但是作為平等的交易主體,受讓方應對交易承擔謹慎、合理的注意義務,若受讓方怠于行使知情權,也未對目標公司進行必要的調查,因而未能知曉相關信息的,受讓方也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即是一例,A公司已經將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了披露,而B公司未進行合理審查,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因此,撤銷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只有行為人存在告知義務時仍隱瞞受讓方,該行為才能被認定為欺詐。
人民法院在判斷隱瞞行為是否足以構成欺詐從而支持受讓方行使撤銷權時,還需要綜合考量:所隱瞞的事實是否足以影響交易者的判斷,對股權轉讓構成影響。影響交易者的判斷主要是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因素,如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某一時點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項目價值、專業技術、無形資產等因素。對股權轉讓構成影響則是指轉讓方所隱瞞或者未披露的事實將導致目標股權的價值顯著降低,對交易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導致受讓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民商法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經濟糾紛、合同糾紛、公司股權糾紛、公司糾紛及公司訴訟、公司法律顧問、經濟犯罪刑事辯護、債務糾紛等法律業務。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jjjf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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