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
南充公安機關
切實加強對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
彰顯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決心
營造公平公正的營商環境
切實維護和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2023年,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分局接到報警稱,有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生產、銷售某品牌建筑材料。民警立即開展偵查,經過數日的調查摸排,民警將犯罪嫌疑人史某國、史某彬、胡某鳳成功抓獲。
經查,史某國、史某彬、胡某鳳在未獲得廠家授權生產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在嘉陵區某租賃廠房內生產仿制“某品牌建材”產品,并注冊多家建材貿易公司,對該“產品”進行銷售。截止案發,其非法仿制生產的“某品牌建材”產品銷售金額達145萬元,銷售數量30萬公斤,共獲利50萬余元。
經審訊,史某國、史某彬、胡某鳳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前,三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廣大消費者要通過官方渠道和正規經營場所購買商品,及時索取購物發票等憑證,若購得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應及時將涉假線索向公安機關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七條: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嘉陵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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