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離婚后產生的糾紛都是體現在對孩子的撫養費上,因為給付撫養費的一方經濟情況、婚育情況的不穩定,導致部分家庭出現連孩子撫養費持續、穩定的支付都做不到的情況。
不過我們這個案例的當事人,肯定沒有這么“負心”,不僅按時給孩子撫養費,而且撫養費金額也高于一般家庭,足以維持前妻和孩子(原告)維持較高的生活水平。但是前妻并不滿足于現狀,不知從哪里打聽到我方當事人每月的工資收入高于2萬元,且每年還有大額的年終獎收入。
好在我們經過調取銀行流水,查明當事人的“工資”收入并不像前妻說的那么夸張,而且還有房貸要還。況且前妻除了本職收入外也有副業收入,數額還是很可觀的,而且還要考慮到孩子才5歲,前妻主張的孩子實際開銷金額,遠超于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和必要教育支出及普通醫療行為所需,而且也不符合該年齡段兒童的客觀支出。
- 王曉璐律師 -
王律說案情:
最終我方考慮到孩子逐漸長大,結合當事人自己目前的收入情況,又同意增加了 1000 元共計 6500元/月的撫養費給孩子,至于原告提出的聘請保姆的費用是肯定不會給的,并且也要求前妻共同承擔撫養孩子所需的費用,不要將經濟壓力都集中到我方當事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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