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此前的不當言論,我深深地感到后悔,請求法院諒解我,我保證吸取教訓,不會再犯。”近日,珙縣法院依法對一名揚言要“我要殺你”“還要殺你全家”、威脅恐嚇執行法官的案外人進行了訓誡教育,責令其具結悔過并作出書面檢討。
被執行人陳某一直未履行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支付義務,申請人多次討要不成,于2024年向珙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經執行法官多次約談陳某,但陳某仍未按和解協議約定的期限履行執行義務。直至2024年4月,因陳某拒不如實報告財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執行法官決定對陳某采取司法拘留強制措施。在得知自己將被司法拘留,陳某慌了神,當即聯系親友將1.5萬元案款轉入法院“一案一賬戶”內,并保證后續將自覺履行還款義務。結合陳某積極還款,認錯態度良好的情況,執行法官遂提前解除了對陳某的司法拘留措施。
威脅執行法官?法院不吃這一套!
本來,案件到這兒就該完滿落下帷幕,但陳某兒子得知自己母親差一點被司法拘留后,氣憤難耐,對執行法官進行人身威脅,揚言“誰敢拘留我媽我就殺誰”,執行法官向其耐心勸解、釋法明理,告知其這是法官應當履行的執行職責后,陳某兒子仍固執己見、無視勸告,繼續謾罵,并公然打電話到訴訟服務中心辱罵、吵鬧,并再次威脅說要殺某法官的全家,嚴重影響了審判執行秩序。
經多次釋法明理、溝通無效后,為保障執行法官正常履行職責,維護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司法警察第一時間趕到陳某兒子住所地,對其進行依法控制并予以訓誡教育,告知其哄鬧法院,辱罵威脅法院工作人員的后果和危害。
在司法警察的訓誡下,陳某兒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并主動作出書面檢討,真誠悔過,表示絕不再給法院“添亂”,自己一定會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協助母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司法權威不容侵犯。維護法律尊嚴及司法權威,共同構建良好司法秩序,是每個參與訴訟公民應盡的義務,侮辱威脅法官、妨礙法官依法履職,將受到人民法院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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