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常某與丈夫王某離婚后,一債主同時將兩人告上法庭,稱王某在婚內向其借款數萬元,要求兩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法院查明,該筆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賞網絡主播,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判決由王某個人承擔還款責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律師講法典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合意舉債或者其中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費、日用品購買、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贍養,以及正當的娛樂、文化消費等,其金額和目的應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本案中,王某未經常某同意,私自借款數萬元用于打賞網絡主播,明顯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常某無須為其前夫承擔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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