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直播行業的蓬勃發展,越來越多的主播選擇在直播間演唱各類歌曲,為觀眾帶來精彩的表演。然而,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果侵權,侵權主體又是誰?賠償責任該如何確定?本文將為大家一一解答。
一、直播間演唱歌曲,版權不容忽視
(一)可能構成侵權的情形
首先,我們先明確一個概念:版權。版權,即是我國《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著作權”?!爸鳈唷笔欠少x予創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專有權利。這包括作品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廣播、信息網絡傳播等權利。
歌曲是歌詞和曲譜相結合的一種藝術表現形式,歌詞和曲譜均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在直播間演唱歌曲,實際上是一種“表演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表演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如果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網絡直播往往存在打賞、帶貨、廣告等各種收益,是典型的盈利性行為。
因此,主播在直播間演唱他人歌曲,不屬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范疇,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就可能構成侵權。
【注意】
網絡主播在直播間翻唱他人歌曲(改編),如果未經授權,可能還會侵犯到著作權人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其他權利。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著作權法》在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設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圍,即屬于《著作權法》第24條所列舉的13種情形,則不構成侵權。具體如下:
1、個人學習與研究:個人出于學習、研究或欣賞目的,使用已發表作品。
2、作品引用與評論:在介紹、評論作品或說明問題時,適當引用已發表作品。
3、新聞報道:在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引用已發表作品以報道新聞。
4、時事性文章轉載:媒體轉載時事性文章,除非著作權人明確禁止。
5、公眾集會講話轉載:媒體轉載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除非講話者明確禁止。
6、教學與科研:學校為教學或科研目的,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少量復制已發表作品,但不得發行。
7、國家機關公務使用:國家機關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發表作品以執行公務。
8、文化機構收藏復制:圖書館、檔案館等為陳列或保存版本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公益表演:未向公眾收費、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表演。
10、公共場所藝術品復制:對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攝影等復制行為。
11、語言翻譯出版:將已發表的通用語言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作品并國內發行---僅限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
12、無障礙提供作品: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方式提供已發表作品。
13、其他法定情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合理使用情形。
【注意】
使用者在前面所提到的13種情形下,既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就可以直接使用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在必要的時候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以及作品的名稱。
二、侵權主體是誰?網絡主播、直播平臺還是觀眾?
在直播間演唱歌曲侵權的情況下,侵權主體可能涉及多個方面。
首先,網絡主播作為表演者,是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網絡主播在直播間演唱他人歌曲時,應當事先獲得版權人的許可。如果網絡主播未經許可擅自演唱,就構成了對著作權人表演權的侵犯。
其次, 直播平臺作為內容的提供者,應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如果平臺未對主播的演唱行為進行嚴格的審查和管理,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那么平臺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雖然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之間存在不同法律關系,比如勞動關系、合作關系(收益分成)、經紀代理關系(簽約主播)。而無論是哪種法律關系,直播平臺作為系統的開發運營者,其通過提供直播平臺、負責結算等服務,并從中受益,一旦直播內容構成侵權,直播平臺都難辭其咎,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后,觀眾在直播間觀看演唱時,雖然本身并不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但如果觀眾將直播內容傳播或分享給其他人,也可能會構成侵權。因此,觀眾在觀看直播時,也應當遵守《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得擅自傳播或分享直播內容。
三、需要承擔哪些侵權責任?
在直播間演唱歌曲構成侵權的情況下,著作權人可以主張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于賠償責任的確定,需要考慮如下因素:
首先,要確定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如果主播在直播間頻繁演唱他人歌曲,且未獲得任何許可,那么這種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就較高。相應地,賠償責任也會更重。
其次,要考慮侵權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的損失。這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著作權人因侵權行為而直接遭受的經濟損失,如版稅、授權費等。間接經濟損失則包括聲譽損失、市場損失等。在確定賠償責任時,應綜合考慮這些損失的大小。
最后,還要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如果網絡主播明知自己未經許可而擅自演唱他人歌曲,那么其主觀過錯程度就較高。相應地,賠償責任也會更重。如果網絡主播確實不知情或存在其他合理理由,那么其主觀過錯程度就較低,賠償責任也會相應減輕。
在確定賠償責任時,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并依法作出判決。賠償金額的計算也會根據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損失大小以及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確定。
【注意】
1、如果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還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四、如何避免侵權?
為了避免直播間演唱歌曲構成侵權,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強法律意識教育
強化法律意識教育至關重要。我們需要確保主播和觀眾都能深刻認識到著作權的重要性,并充分了解著作權及相關法律規定。
一首優秀的歌曲背后,往往蘊含著創作者無數的時間、精力和金錢投入。因此,知識產權人通過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理所應當且無可指摘的。我們應當共同尊重并維護這一基本權利,確保創作成果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
(二)完善著作權許可機制
直播平臺可以與著作權人建立合作關系,為網絡主播提供合法的歌曲資源。網絡主播在演唱前,也應主動與著作權人取得聯系,獲得合法的許可。
當然,在網絡主播影響力有限(體量尚?。┑某跗陔A段,有時即便存在侵權行為,也可能不會立刻引起著作權人的警覺?;蛘?,由于維權成本高昂、過程繁瑣,以及其他潛在因素的考量,著作權人可能會選擇暫時擱置維權訴訟。然而,需要強調的是,若明知自己的行為已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卻依然心存僥幸、繼續為之,那么這種行徑則顯然是極其不妥的。尊重知識產權,維護良好的網絡環境,是我們每個人應有的責任和義務。
(三)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
直播平臺應加強對網絡主播演唱行為的監管,對侵權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和處理。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加大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
總之,直播間演唱他人歌曲是否構成侵權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我們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考慮和分析,并采取相應的措施來避免侵權的發生。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共同維護一個健康、有序的直播環境。
以上,就是本文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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