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來分享一個房產糾紛的案例。市民石先生表示,他與市民王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約定王女士在青島市市北區延安路一商業網點,以14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他。簽訂買賣合同后,他按約定將5萬元定金及首付款55萬元付給了王女士,余款等雙方去辦理商業貸款支付。
但是,此時石先生發現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對此,王女士又為原告石先生出示了證明,上面寫明,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予以變更,待被告王女士將房屋過戶的一切手續辦妥無異議后,合同繼續履行。而被告王女士收取原告史先生2萬元用于所述房屋搭橋維修,被告王女士如違約,按原合同約定的5萬元定金條款處罰。
現案件中的房屋查封已解除,具備辦房屋過戶及抵押貸款條件,并且王女士已用原告2萬元購房款將所售網點房門前橋搭好,但是經石先生查詢,王女士又將該房屋賣給了江某,并進行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石先生認為王女士的行為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因此把這個案件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女士向他支付違約金5萬元,被告王女士返還他購房款2萬元,本案訴訟費由王女士承擔。
但是,被告王女士卻稱,原告石先生所說的經過與事實不符。他們在簽訂合同之前,原告石先生已經知道她要出售給原告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基于這種情況,原告石先生同意先給她部分房款,待解除房屋查封后,雙方再履行過戶手續。但原告石先生在交付了部分房款后,中途違約收回其交給被告王女士的購房款。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王女士無奈將房子出售給江某了,所以王女士認為是原告石先生違約在先,他的訴訟請求不成立。針對這起案件呢,最后法院又是怎么判決的?
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法院也查明了原告石先生給了被告王女士5萬元定金和首付款55萬元。王女士把其中58萬元費用退給原告石先生。另外,還有2萬元的修繕房屋的費用。同時,石先生還出示一份由被告王女士出示的證明,如果王女士違約,以5萬元定金作為違約金處罰。但在庭審中,被告王女士認為 ,這份證明內容系編造的,屬于不合法的證據,被告僅同意返還原告2萬元購房款,不同意承擔違約金5萬元。
另外,法院也查明涉案房屋王女士已經賣給江某了,已經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我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契約不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按照契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該契約簽訂后,原告石先生按照契約支付款要求,付給了被告王女士購房定金及首付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履行了自己應盡的付款義務后,在按照契約約定去銀行辦理的商業貸款過程中,發現該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無法辦理貸款手續.
此時被告王女士向原告石先生出具了證明,上面顯示,王女士愿意將已付購房款60萬元中的58元返還給原告石先生,暫不按雙方簽定合同付款方式支付,被告王女士將房屋過戶一切手續辦成無異議,原告同意積極配合并將上述房款支付被告王女士,同時收取原告人民幣兩萬元用于所收房屋搭橋修繕施工費用。房屋買賣不成,被告如數返還,若不守約,被告王女士承擔一切后果,同意按原定合同5萬元定金條款予以處罰。
該證明應視為系原被告雙方對所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內容的變更。此后,原被告雙方進行了實際履行,被告預留2萬元后將58萬元購房款返還給原告,原告也收到了這些錢。我認為。該書面證明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法,因為有效約定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現被告王女士庭審中變成該證明內容系編造,屬非法證據。因在之前的庭審中,被告確認了該證明中的親筆簽名且被告王女士未提供該證據內容非法的相關證據,因此被告的該辯稱理由不能成立,為此法院不采信。
現法院已經解除對原被告雙方爭議房屋的查封,被告王女士應當按照其承諾地將該房屋賣給原告并辦理過戶。但被告未履行其承諾并已將該房屋另外出售給他人,致該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履行,過錯應由被告王女士承擔,被告對原告構成違約,故被告應將原告交給他的購房款2萬元返還外,還應按照其在證明中所承諾的按原定合同中的5萬元定金條款賠償違約金罰金5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現原告石某起訴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民法相關條款判決,被告王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向原告石某賠償違約金5萬元。并返還購房款2萬元,案件受理費由被告王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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