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橫山區殿市鎮水壩灘煤礦
違法事實: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2024年6月24日,為了規避二盤區輔運大巷回風流處一氧化碳傳感器超限報警,掘進一隊中班班長原海波、早班班長張清彪分別于當日13時24分、13時27分用安全套對該傳感器進行包裹,當日19時54分,掘進一隊井下司機孫啟文將該傳感器上的安全套取下。致使該傳感器在此期間無法正常發揮作用,安全監控設備無法正常運行
處罰內容:責令停產整頓7天,針對包裹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進行內部追責、反思,強化法律法規貫徹學習,全員樹立法制意識,處125萬元罰款(¥1,250,000.00)
違法行為類型:《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一項;《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第六項
處罰依據:《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陜煤安監二罰〔2024〕66042號
處罰類別:罰款;責令停產停業
罰款金額(萬元):125
處罰決定日期:2024/07/02
處罰機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陜西局(內容來自:信用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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