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企領域多起“逃逸式辭職”案件的通報引發輿論高度關注。
5月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了中國銀行貴州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徐鴻周為逃避紀法懲處,謀劃離職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鄭鵬“逃逸式辭職”違規到貸款客戶任職取酬的案例。
徐鴻周為逃避紀法懲處謀劃離職,是“逃逸式辭職”的典型 圖片來源:資料圖
據中國新聞周刊不完全統計,2024年以來,已有十多名國企高管涉嫌“逃逸式辭職”被查處。
6月3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文《緊盯國企領域“逃逸式辭職”問題 織密織牢制度防護網》,介紹了多地瞄準國企領域探索出的多種防范和查辦機制。
事實上,“逃逸式辭職”并非新生現象。早在2022年,“逃逸式辭職”就被列入當年反腐十大熱詞。此后,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三次全會和四次全會上連續提出治理“逃逸式辭職”。
與正常的退出機制有別,“逃逸式辭職”通常指為逃避懲處而提前退休或辭職,借此掩蓋其腐敗行為的真實意圖。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周少來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指出,“逃逸式辭職” 作為一種長期隱蔽存在的現象,不僅在黨政機關中存在,在國企領域則更為突出。此次中央紀委發文緊盯國企,既是對國企系統的明確警示,也為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提供方向性指導,便于提高對國企內部“逃逸式辭職”問題的識別與應對。
假退真逃
中國新聞周刊通過梳理公開的通報案例,結合腐敗行為發生階段、是否暴露、辭職動機及兌現方式,將“逃逸式辭職” 劃分為四種類型。
第一類是“掩蓋型辭職”。即當事人在職時腐敗,擔心東窗事發,借助提前退休或辭職的方式蒙混過關,意圖“安全著陸、舊賬歸零”。
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信貸管理部原總經理江傳寶便是其中代表。2019年,58歲的江傳寶未到齡就主動辭職。2022年落馬后,江西省紀委監委通報揭露了他在任職期間安排多人為其代持巨額股金,怕紀檢監察機關發現其違紀違法行為,想通過辭職實現“平安著陸”的細節。
這類操作往往伴隨“提前筑巢” ——即在職期間扶植親信、綁定資源,為辭職后的利益轉化做鋪墊。中國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的案例尤具代表性。
張華宇生于1958年10月,早年在河南省金融行業工作多年。2001年,他調入中國光大銀行,其后歷任中國光大銀行總行營業部黨委書記、中國光大銀行黨委副書記、光大金融租賃董事長等職。
2018年8月31日,就在離60周歲只差一個多月時,光大銀行發布公告稱,張華宇因年齡原因,向董事會提交辭呈,辭去該行副行長職務。
四年后,張華宇被查。通報指出,張華宇利用職權違規安排兒子、女婿、弟弟等親屬及關系人子女數十人到光大系統工作,為多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在職時為有關企業謀取利益,退休前夕辭職,辭職后在與原任職務有業務關聯的企業領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辭職”腐敗的典型。
第二類,可稱為“應激型辭職”,是由于腐敗線索被發現而萌生離職念頭,企圖以離職逃避追責。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公布過典型案例:中國農業銀行某二級分行涉案人員因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被上級行紀委調查,萌生離職念頭。他找到多名曾在授信用信等方面接受過自己幫助的商人老板,表露離職經商意愿,希望他們屆時給予經濟上的幫助。
相比“掩蓋型”與“應激型”的辭職動機,第三類的“期權型腐敗”更具隱蔽性。吉林大學行政學院教授王立峰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其主要特征是“先辦事、后拿錢”,不急于在任職時兌現,而是在退休或辭職后再變現。例如某央企高管在職時向特定企業傾斜資源,約定離職后獲關聯企業20%期權,行權條件與在職時審批項目掛鉤。
黃曦主持會議畫面
第四類,則是“旋轉門式辭職”。他們在退休年齡前主動辭職,其后迅速進入業務關聯的企業任職,以獲取高額薪酬或其他經濟利益。如中國建設銀行機構業務部原總經理黃曦, 2018年辭職時,她不到54歲。一個月后,她便加入地產公司泰禾集團,擔任執行副總裁,分管資金部,領取高額“安家費”和薪酬。2022年5月,黃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查。
2024年以來,已有十多名國企高管涉嫌“逃逸式辭職”被查處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更隱蔽、認定難
多位專家指出,國企系統的腐敗高度集中于金融、能源、工程建設等領域。與黨政機關干部相比,國企系統的“逃逸式辭職”迷惑性強、更隱蔽。
王立峰指出,一些國企高管離職后常披著“職業轉型”外衣,通過職業經理人轉型,加入民企擔任CEO或獨立董事,甚至向學術機構過渡,先進入高校或科研院所擔任客座教授,再以“學者經商”名義參與關聯企業。例如,某核電公司高管離職后掛名大學教授,實際控制核廢料處理公司。
腐敗周期長期化,是多位專家共同指出的另一特點。王立峰指出,國企系統的腐敗常常是跨周期交易,甚至存在著“十年期權”現象,利益兌現延遲至離職5至10年后。例如,某交通國企領導退休后通過子女代持股份,待企業上市后套現。甚至出現跨代際交易,安排子女或親屬入職關聯企業,形成“二代接力”式利益鏈。
至于國企領域 “逃逸式辭職”的趨勢,中共上海市委黨校科學社會主義教研部副主任、教授上官酒瑞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正從個體行為演化為隱性合謀,辭職人員與在職人員形成“腐敗聯盟”,通過交叉持股、聯合投標等方式捆綁利益,“抱團化”趨勢明顯。
值得警惕的是,對抗監管的手段也不斷升級。上官酒瑞指出,有辭職人員采用加密貨幣等新型工具轉移資產。“有國有企業干部還刻意選擇審計空檔期、巡視間隙辭職,利用監管時差來脫身。”
這一趨勢還伴隨著年輕化的傾向。《半月談》雜志官方微信公眾號曾援引中部地區縣級干部消息稱,一些在金融、銀行系統任職的官員有的甚至不到40歲即離職,通過辦理貸款擔保公司等方式,借助在職時的人脈關系、影響力等撈取好處。
腐敗周期更長、手段更隱蔽的特征下,對其認定也變得困難。上官酒瑞指出,首先是動機認定難。“理由可能有因病早退、自謀職業、下海經商、志于學術、追求理想等。”周少來指出,如果沒有確鑿證據和可靠線索,便很難有正當依據來拒絕或推遲其辭職離職,這就給管理組織審定其辭職離職理由帶來很大的不便和挑戰。
其次是證據認定難。上官酒瑞表示,涉案人員離職前可能會銷毀電子數據、財務記錄等制造取證障礙,或以空殼公司、虛假貿易合同、境外賬戶分層轉移資產,再以“合法薪酬”名義獲取利益。
王立峰以“期權化”交易為例,“離職后高薪聘任、股權分紅這些在職時的承諾,往往無書面協議,僅靠口頭約定,加上有的腐敗行為分階段完成,時間跨度大,證據易滅失” 。
此外,腐敗行為的定性也較為棘手。王立峰指出,國企人員離職后,原職務影響力可能持續數年,但現行法律對“影響力變現”的期限,如離職后幾年內禁止從業的規定模糊。例如某央企干部離職3年后利用原下屬關系獲取項目,是否屬于“逃逸式辭職”存在爭議。“特別是金融、能源等領域專業性強,腐敗手段涉及復雜金融工具,如對賭協議、股權代持,沒有專業知識輔助很難認定。”
如何防治?
多位專家告訴中國新聞周刊,“逃逸式辭職”高發于國有企業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特殊的行業地位和運行機制。
“與依賴財政撥款、監督鏈條相對清晰的黨政機關不同,國企往往擁有資源、權力地位甚至壟斷優勢,涉及大量國內外經濟和金融往來。”周少來表示,部分國企“一把手”權力過大,為腐敗行為提供了操作空間。
他在調研中發現,部分國有企業形式主義與“內卷”現象嚴重,企業運轉陷入“空轉”,缺乏創新活力與效率,或會令部分技術骨干缺乏發揮空間與成就感,選擇辭職。因此,周少來提醒,必須厘清正常人才流動的辭職與意圖掩蓋腐敗行為的“逃逸式辭職”, “紀檢監察機關需要明確定義、厘清認定標準和邊界”。
周少來特別指出,目前多數腐敗問題仍依賴巡視、突擊檢查或群眾舉報,日常監督薄弱。
“許多國企下設多級子公司,呈現典型的科層制特征”, 周少來表示,隨著組織層級的拉長,“治理距離”不斷拉大。與此同時,最了解企業運行情況的內部職工,往往缺乏參與監督的機會,加上國企系統內部運行較為封閉、信息不透明,社會監督也難以有效介入,進一步削弱了監督效能。
由此,王立峰提倡“吹哨人”保護制度,在國企內部設立腐敗線索匿名舉報平臺,查實后給予舉報人追繳金額一定比例的獎勵。同時,引入第三方監督,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對離職人員從業行為開展“飛行檢查”。
“監管重在職、輕離職,是當前制度的盲區。”上官酒瑞提出,很多國企對離職后的行為、從業限制審查不力,導致帶病離職漏網。王立峰補充指出,離職人員從業去向依賴個人申報,部分人員離職后可能跨省甚至跨境任職,如果地方監管部門信息共享機制不完善,就為企圖蒙混過關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2024年,南航集團出臺的《南航集團防范“逃逸式辭職”管理辦法》就指出,員工辭職信息與執紀執法信息不相通是造成“逃逸式辭職”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明確要求人力資源部門在收到員工書面辭職申請當日,即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構。
從系統治理的角度看,王立峰認為,治理國有企業“逃逸式腐敗”需構建“事前預防—事中監控—事后懲戒”的全鏈條體系。
關鍵在于壓縮腐敗操作空間。王立峰認為,可以采取分權制衡的思路,推行“一把手”權力清單+負面清單,將重大項目審批、采購等關鍵權限拆分為“分段式管理”,例如招標、履約、驗收由不同班子分管。
也可探索試點“AB角互斥”機制。互為監督的崗位如財務總監與投資總監禁止同期離職。對于“利益沖突”問題,可探索“強制公示”制度,如涉及親屬關聯企業需公開披露。
與此同時,周少來指出,要加大查處力度,增加腐敗的風險和成本。王立峰建議,將“離職后兌現利益”納入刑法“受賄罪” 構成要件(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18條“影響力交易”條款);對“期權腐敗”按受賄時間點計算涉案金額,即利益兌現時追溯至權力行使期。
離職審查,是另一道重要防線。上官酒瑞表示,應聚焦國有企業中審批、資金、項目、人事等重要領域和關鍵人員,健全權力履行清單,查找權力漏洞。
至于離職后管理,上官酒瑞認為,對干部離職后的就業范圍、就業時間等劃定“紅線”。王立峰指出,可將禁業范圍從“直接關聯企業”擴大到相關產業鏈上下游,如電力國企領導離職后禁止進入新能源設備制造、售電等領域。此外,建立“黑名單”共享平臺,跨地區禁止違規離職人員再任職。
針對隱蔽性難題,王立峰建議,構建“國企人員職業生涯數字圖譜”,整合組織人事、工商登記、稅務、銀行等多源數據,智能預警異常行為,如離職前突擊審批項目或離職后親屬賬戶大額進賬。另外,對國企掌控的核心資源如牌照、配額、客戶資源等建立編碼體系,離職后5年內追蹤其流向關聯企業情況。
作者:解雪薇
編輯:胡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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