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江蘇經濟報》頭版以《拯救困在直播算法里的學子》為題,報道海陵法院審理的一起女大學生主播終止合約引發的合同糾紛。
拯救困在直播算法里的學子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絡直播行業愈發火熱,極低的入行門檻和強大的“吸金”能力形成了鮮明對比,大量年輕人趨之若鶩。然而,這其中也蘊藏著風險,信息層面的不對稱性,引發了大量糾紛。近期,泰州市海陵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女大學生主播終止合約引發的合同糾紛。
01
美夢成噩夢,直播背后有陷阱
2022年,大學生王某某與泰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演藝經紀合同》。雙方簽訂協議后,王某某便開始了她的直播生涯——在國內某音樂直播平臺開展直播演藝活動。
在直播兩個月后,王某某發現自己陷入了一個精心設計的算法陷阱。王某某本意僅想將直播作為兼職,補充大學期間的生活開支,但合同中所約定的“每月直播的有效時長不低于78小時”,在實際考核中根本無法完成。
原來,這所謂的“有效時長”并非簡單的直播時間,而是有著更為復雜的算法規定。在實際算法中計算方式為“直播過程中得到相應金額的打賞才會被計入有效時長,否則即使直播再長時間均為無效時間”。這意味著,如果觀眾沒有打賞,王某某即使直播再長時間,都是徒勞無功。
對于一名在校大學生來說,根本無法完成如此苛刻的直播要求,客觀上存在無法避免的違約可能性。王某某感到力不從心,多次嘗試與公司溝通,希望能調整這一不合理的條款,但公司卻堅稱這是行業慣例,無法更改。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公司一紙訴狀將王某某告上了海陵法院,聲稱王某某未能履行合同中的約定,構成根本違約,要求王某某退還公司支付的培訓費、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其他各項損失共計33萬余元。
面對這樣的指控,王某某感到無比委屈和無奈,她不禁開始懷疑,自己當初的選擇是否正確,那個看似光鮮亮麗的直播舞臺背后,到底隱藏著多少不為人知的陷阱?
02
走出算法迷局,筑牢權益保護墻
海陵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張朵花詳細審閱了雙方簽訂的合同,并特別關注了其中的附則條款。該條款載明:“本合同期乙方如放棄從事演藝和商業活動,在不影響甲方利益情況下,可解除本合約,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海陵法院審理后認為,泰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經紀合同和服務協議,被告王某某在庭審中亦同意解除上述合同,故對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是否應賠償原告投入費用,海陵法院認為,原告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為王某某投入的租金、人員培訓費用等是因履行案涉合同而產生的,且未能證明這些費用已經實際產生。因此,對該公司要求王某某賠償投入費用的訴求不予支持。
關于違約金部分,法院認為,王某某作為一名在校大學生,其從事商業活動的能力和經驗相對欠缺,對于合同中的合作期限、報酬結算以及違約條款等重要內容并未給予足夠的審慎注意。同時,該公司在與王某某簽訂合同時,未能對合同中的這些重要條款進行充分的解釋和說明,導致王某某未能充分預見到如果自己不履行該合同,會給原告公司帶來的潛在損失。基于以上事實,海陵法院認為,原告公司主張的可得利益損失不應當得到支持。
張朵花表示,主要考慮到王某某作為在校大學生,學業繁重,無力同時兼顧演藝事業。此外,王某某已經明確表示將放棄從事演藝和商業活動,且這一決定并未對原告公司造成包括可得利益在內的任何損失。
基于以上事實,海陵法院最終裁定,王某某可以依據合同條款合法解除與原告公司簽訂的經紀合同,且無須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對于原告公司提出的要求王某某賠償違約金、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后,原告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03
法治護航,直播追夢須三思
互聯網時代,直播行業造就了無數網紅,創造了許許多多的財富神話,浮夸的風氣撩撥著年輕人的思緒,誘使大量年輕人踏上追夢之旅,然而當浪潮退去,留下的只有一片荒蕪。
張朵花提醒說:“年輕人應當正確認識和對待學業與兼職的關系,做好自己的人生職業規劃,理性看待直播行業,在學業為重的前提下謹慎考慮直播行業。如果選擇從事該行業,在簽訂經紀合同時,要特別注意減薪、違約及違約金等重要條款,避免后續糾紛不斷。”
MCN機構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做好規范管理和運營,不得為了擴大經營規模,不加識別地誘導年輕人加入直播行業,合理設置經紀公司與網絡主播的合同權利義務,促進直播行業良性發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