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記管理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肥料產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未經登記的肥料產品不得進口、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肥料登記管理制度依據現行《肥料登記管理辦法》。我國首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于2000年6月12日經農業部常務會議通過,藍天視野創始人劉曉琴女士參與了首部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的編輯。目前為止,本辦法經歷了3次修訂,最近一次修訂是2022年1月7日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訂。
肥料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需繼續生產、銷售該產品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六個月前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登記證有效期滿沒有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的,視為自動撤銷登記。
肥料登記形式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部級肥料登記形式分為備案制和登記制兩種。
備案制肥料產品包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農用氯化鉀鎂、農用硫酸鉀鎂的,應當向農業農村部備案。
登記制肥料產品包含:農用微生物菌劑、生物有機肥、復合微生物肥料、農用微生物濃縮制劑、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尿素硝酸銨溶液、農業用硝酸銨鈣、農林保水劑、有機水溶肥料、土壤調理劑、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緩釋肥料、增效氮肥、肥料增效劑、農業用硝酸鈣、農業用硫酸鎂、土壤修復菌劑以及其它特殊產品。
肥料登記要求
生產者申請肥料登記必須在中國境內進行規范的田間試驗。生產者和試驗單位對所出具的試驗報告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肥料商品名稱的命名應規范,不得有誤導作用。
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
嚴禁行為
●禁止生產、銷售未取得登記證的肥料產品;
●禁止假冒、偽造肥料登記證、登記證號;
●禁止生產、銷售的肥料產品有效成分或含量與登記批準的內容不符的。
●禁止轉讓肥料登記證或登記證號;
●禁止登記證有效期滿未經批準續展登記而繼續生產該肥料產品
●禁止生產、銷售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
一、協助辦理肥料登記證范圍:
1、有機肥/生物有機肥登記證;
2、復合微生物肥料登記證;
3、微生物菌劑登記證;
4、有機物料腐熟劑登記證;
5、含腐植酸水溶肥料登記證;
6、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登記證;
7、肥料登記證到期后續展登記;
8、含硅水溶肥料登記證;
9、非水溶中量元素肥料登記證;
二、協助辦理肥料登記備案服務;
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NY1107-2020(協助農業部備案)
2、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2266-2012(協助農業部備案)
3、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協助農業部備案)
4、摻混肥料GB21633-2008(協助農業部備案)
5、復混肥料GB15063-2020(協助農業部備案)
三、協助安排肥料登記田間試驗及其他事項;
1、肥料產品田間試驗;
2、肥料產品質量檢測;
3、肥料樣品制作服務;
4、微生物菌劑制作服務;
服務熱線:湖北道森農業
聯系人:涂老師
聯系電話:18186605991(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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