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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日,《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頒布施行。其中,第42條規定:
軍官和符合規定條件的軍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辦理隨軍落戶;符合規定條件的軍人父母可以按照規定辦理隨子女落戶。夫妻雙方均為軍人的,其子女可以選擇父母中的一方隨軍落戶。
對于該規定的司法解釋如下:
現役軍官(含警官)和三級軍士長以上軍士(含警士),以及駐國家、軍隊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三類以上島嶼和西藏自治區部隊服役的一級上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經旅(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工作部門批準,可以隨軍;
駐京部隊軍人家屬隨軍有關政策由軍隊參照黨中央關于北京市新增落戶審批和管理文件精神另行制定,新政策出臺前仍暫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可見,現役軍官配偶是符合隨軍條件的,少尉的妻子當然包括在內。
實際上,軍官家屬隨軍經歷了一個較長的調整時期。軍人家屬隨軍政策始于1963年,后于1991年作了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按照當時的規定,一般地區副營職以上軍官才符合隨軍條件。到了2011年,軍官隨軍條件又進一步做出調整:一般地區放寬到正連職;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不限隨軍條件;駐京部隊為副營職。
直到《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的出臺,軍官配偶隨軍才發生了根本變化。
近年來,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惠及軍屬的重要措施:
1、從2020年1月1日起,對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基本生活補貼標準和養老保險基數進行調整。
一般地區隨軍未就業補貼,從原先的每人每月1100元,調整為1400元;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原先的3000元調整為4000元。
2、從2021年6月開始,發放軍人配偶榮譽金,每月500元。
3、從2022年1月1日開始,《軍人及軍隊相關人員醫療待遇保障暫行規定》正式施行。符合條件的軍人配偶,可享受免費醫療。
4、從2021年1月1日開始,對軍人結婚年齡作出調整:“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相信,隨著各項制度的健全完善,一些實實在在的措施還會陸續出臺,成為保障廣大軍官(軍士)安心服役、長期服役的重要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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