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詐騙犯罪、經濟犯罪大要案律師、廣強所副主任、高級合伙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承辦過不少中央電視臺報道、公安部、最高檢、最高院督辦或指定管轄的案件)
辯護要點:合同目的已經實現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導語:二審法院認定崔某某無罪,主要基于三大方面的理由:一是上訴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部分欺詐行為并未影響合同的實際履行),二是上訴人客觀上未采取欺騙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三是合同目的已經實現(部分欺詐行為并未影響合同目的實現)。因此,律師的辯護從以上三大方面展開更為有效。
具體而言:
1、上訴人崔某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Y市X加油站》由上訴人崔某某個人獨資經營,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即使上訴人崔某某行為上隱瞞了某些事實,但并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并未影響合同的履行,說明上訴人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上訴人崔某某客觀上未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被害人財物。
(1)上訴人崔某某擁有《Y市X加油站》的合法經營權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其并非冒用他人名義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2)上訴人崔某某在與楊某1簽訂合同時,告知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正在換證的事實,這從被害人楊某1、楊某2的證言可以得到證實。
(3)上訴人崔某某雖然未告知被害人加油站被法院查封的事實,但法院查封要求在查封期間不得買賣、抵押、轉讓,并不限制經營,不影響租賃合同正常履行。
3、合同目的已經實現。
(1)上訴人崔某某與陳某1平簽訂的租賃合同已解除,加油站已實際交付給被害人楊某1,合同目的已經實現。
- (2)刑法要謙抑
- 刑法應當是社會關系最后的防護網,對于相關的法律糾紛,如果能夠通過民法解決,而且能夠有效解決糾紛,則應當盡可能通過民事責任的方式解決,而不一定都要動用刑罰,只有在民法的方式無法很好解決相關糾紛,而且相關行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時,才有必要動用刑法。
本案中,合同第三條第(三)款約定,因政府部門干涉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加油站停業(yè),甲方(Y市X加油站)免除在相關期間的租金,免除部分由乙方(楊某1)從應付租金中扣除或延期地租。如果因以上原因造成長期停業(yè),甲方無條件退還乙方剩余租金。由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影響經營,雙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從被害人應付租金中扣除相關期間的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也可以解除合同。
綜上,指控上訴人崔某某犯合同詐騙罪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無罪案例——案由:(2019)晉08刑終5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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