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間,A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關分別申報出口匣缽5票,申報商品編號均為69039000,出口退稅率13%,申報總價格797950元人民幣。經查,實貨均應歸入商品編號69032000項下,出口退稅率0,與申報不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
爭議焦點:匣缽根據主要成分不同歸入不同稅號
上海海關商品歸類(稅號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匣缽(xiábō)是中國傳統陶瓷生產中一種重要的窯具,主要用于在高溫燒制過程中保護陶瓷器物。匣缽在窯爐內起到隔熱、支撐、分隔以及防止坯件變形和粘連的作用,那么本案中申報稅號690390與海關認定稅號690320之間有何區別呢?
品目69.03的商品名稱為其他耐火陶瓷制品(例如,甑、坩堝、馬弗罩、噴管、栓塞、支架、烤缽、管子、護套、棒條及滑閥式水口),但硅質化石粉及類似硅土制的除外(+)。690310 為含有按重量計超過50%的單體碳;690320為含有按重量計超過50%的三氧化二鋁或三氧化二鋁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或化合物;690390為其他。
海關總署發布的編號W2014-201歸類決定對于主要成分為氧化鋁,通過擠壓然后焙燒添加少量有機黏合劑的礦物膠態溶液制成的陶瓷氧化纖維的歸類意見為690320;另一篇編號W2014-202歸類決定中對于通過熱解,然后焙燒由任何有機纖維作載體的含一種鋯鹽溶液的纖維而制成的化學法生產的陶瓷氧化鋯纖維決定稅號為690390。
通過比較上述信息,可以看出690320與690390的區別在于主要成分。本案中的匣缽中不含有按重量計超過50%的三氧化二鋁或三氧化二鋁和二氧化硅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因此應當歸入690390。
綜上當事人出口貨物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商品編碼,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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