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克聯邦政府已根據部長根據《多米尼克聯邦公民身份法》第10(2)和(5)條制定的《公民身份剝奪法》,撤銷了68人通過投資獲得的公民身份。剝奪令說:“他們通過欺詐、虛假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方式獲得了登記或入籍證書”。
該命令顯示了非法獲得多米尼克公民身份的伊拉克、巴基斯坦、尼日利亞、阿富汗、伊朗國民的一長串名單。
多米尼克最近實施了《2024年投資入籍條例》,增加了撤銷公民身份的新條件。新條例規定,如果申請人:
-- 做出虛假陳述或遺漏任何表格上要求的信息,公民身份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
-- 隨后被發現提供了虛假或不正確的信息,或隱瞞了任何重要事實,申請人可能會根據該法第10(2)條被剝奪多米尼克公民身份 ;
-- 凡在歸化后在任何國家被判處不少于12個月有期徒刑的人,應被剝奪多米尼克公民身份。
如果被剝奪了護照,他們的護照將被收回。由該人或代表該人支付的任何費用、投資或其他款項均不予退還。
條例增加了關于剝奪公民身份的條款,涉及更改姓名。根據該法第10(2)或(3)條,在獲得入籍證書后五年內改變或試圖改變其姓名而不是通過婚姻改變其姓名的人,可能會被剝奪多米尼克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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