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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方周末》報道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被羈押人非正常死亡事件,昨天法天刑辯團隊的李雨霞律師寫了一篇《》,引起讀者的共鳴與反響。我今天想就個人作為兼職律師在湖南辦案過程中所遇到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及其相伴而生的刑訊逼供問題談一談,為何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過程中,很多學者建議要對此進行大改。下面所列舉的案例,都是我自己辦案經歷,也曾經跟湖南省政法部門的領導匯報過,對真實性愿意承擔法律責任:
一、湖南湘潭偵辦的朱紅建涉黑案
2018年5月20日,湘潭市公安局在未出示刑拘手續的情況下,對長沙望城區的房地產商朱紅建進行抓捕,并以尋釁滋事罪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長達五個多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朱紅建的辯護律師無法會見。2018年11月15日,湖南省公安廳才以該案涉黑為由,指定湘潭市公安機關管轄。
朱紅建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遭到極為嚴重的刑訊逼供。據朱紅建本人陳述,他被關押在鑫潔商務賓館311房間和8216房間,關押期間,遭受過疲勞審訊、羞辱、打耳光,不給飯吃、不給水喝,罰站、罰跪,“背寶劍”、被辦案人員吊起來打,灌鹽水、辣椒水,最后甚至逼迫吃屎……尤其是2018年8月13日至9月9日,朱紅建遭受了近一個月的殘酷的刑訊逼供。期間雖然沒有筆錄,但一直都在訊問,并對朱紅建有持續的刑訊逼供,在獲得其認罪供述后,從9月11日開始做筆錄。
朱紅建被羈押在湘潭縣看守所期間,于2018年11月26日早上8點左右被帶離看守所,中午一點左右到邵陽市公安局看守所B16監區。根據朱紅建本人陳述,2018年12月11日上午,朱紅建被帶到邵陽女子看守所15監區一個中間沒有欄桿的提審室提審,省紀委925專案組的楊志、羊智輝、周藝潼和一名姓吳的主任對朱紅建進行刑訊逼供。吳主任上來就用皮鞋踹朱紅建一腳,口中罵道:“你這個畜生,你不老實搞死你”。楊志、羊智輝、周藝潼三人一起上來把朱紅建壓在地上,用腳踩著朱紅建的頭。周藝潼用手肘打到朱紅建的腰上,痛得其一周都不能直著走路。沒飯吃,沒覺睡。沒辦法,朱紅建就按辦案人員的要求,編了行賄330萬。過了兩天,辦案人員說330萬少了,謝進已經全部交代了,有1000多萬。朱紅建說沒有,他們又動手了。手銬銬在手上,周藝潼把手銬一提,把朱紅建手上的傷提爛了,鮮血直流,然后周藝潼就要朱紅建蹲在地上三個小時,朱紅建蹲了一個小時一身疼就蹲不下去了。為了活命,朱紅建就在原來330萬的基礎上面每次加了10萬、20萬、30萬不等,一起加了220萬。之后,每次監察委的調查人員來訊問朱紅建,他都是按照這個口供說。
朱紅建案宣判現場
朱紅建對所指控的罪名不認罪,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庭前會議和庭審中均提出非法證據排除,但沒有獲得檢察院和法院的采納。盡管庭審中控辯爭議很大,朱紅建最終還是被頂格判25年,二審不開庭維持。該案事實和證據存在重大問題,屬于被拔高湊數的涉黑案件,朱紅建本人在桂林監獄服刑,一直不認罪,也不要求減刑,目前已經委托辯護人提出申訴,目前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查中。
二、株洲公安機關偵辦的楊建軍等涉黑案
株洲市淥口區法院審理的楊建軍涉黑案中,本人代理了被告人伍婭的辯護。被告人伍婭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5月17日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2019年6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7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在會見過程中了解到,伍婭的第一份訊問筆錄,是其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遭受打耳光、辱罵和恐嚇之后作出,在經過辦案人員修改以后,報領導同意,才讓她逐字逐句背誦,形成2019年5月31日的訊問筆錄。該份筆錄名義上是由醴陵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兩位訊問人員進行,但株洲市公安局兩位訊問人員在場協助。筆錄中有“你之前在公安機關交代的情況是否屬實”,但此前并無筆錄。其中提到的“目的是造聲勢,給租戶造成壓力”,“重新簽合同多收租金”,“就是為了獲利”,“我覺得這是違法的,是不公平的,是一種典型的強迫行為”等內容,均不是伍婭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符合事實,而是按照辦案人員事先要求配合陳述。第二份訊問筆錄,是2019年6月14日,由第一次在場的兩位株洲市公安局辦案人員進行訊問,內容跟前一次完全一樣,也是讓伍婭背筆錄。因此,該份筆錄文字表述與5月31日筆錄的雷同之處高達99.9%,完全是復制粘貼。由于雷同度太高,株洲市公安局這兩位辦案人員又于2019年7月25日給伍婭制作了第三份訊問筆錄,經比對,雷同度依然高達約90%。顯然,這屬于重復性供述。在庭審過程中,伍婭詳細敘述了自己遭受刑訊逼供的時間、地點、辦案人員、刑訊方法、具體證人等線索,在庭審筆錄上有完整記載。
楊建軍案宣判現場
在2020年6月29日下午的法庭調查訊問被告人階段,面對公訴人的訊問,同案被告人詹飛龍的回答與之前在偵查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有重大差別。詹飛龍聲稱:“在公安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所做的供述基本不屬實。”面對公訴人與辯護人的訊問和發問,詹飛龍回答到:“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所做的筆錄基本不屬實,在監視居住期間,我見到他們辦案的情況都不正常。”“每天晚上十二點睡覺,白天早上六點起床。提審我的時間基本都在晚上十二點之后。”“當時是公安在做口供的時候,多次提示我,打印了一張十多頁紙的筆錄,讓我天天拿著這個東西背,我沒辦法。”“筆錄上所做的內容基本上不是我真實的陳述。”“偵查人員基本是十二點之后對我進行訊問,一般時間從十二點到第二天早上五點,晚上訊問過程中基本沒有給我休息時間。白天基地不準我們休息,睡覺。”“晚上對我進行訊問,簽的都是第二天的時間。”“在監視居住的后期訊問的時候他們有錄音錄像,錄音錄像中的供述也不是我的真實的意思表示。”“開始在刑偵大隊對我刑訊逼供了一個下午,在刑偵大隊的休息室,一個姓王的王隊長,蘆淞刑偵大隊的陳暉副大隊長,一個實習生戴眼鏡的,對我進行刑訊逼供。”以上陳述,是被告人詹飛龍在法庭訊問階段所作,有庭審同步錄音錄像作為證據,合議庭也已經充分聽取。
詹飛龍在庭上明確指出,在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9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的供述,是在一個公安機關的專門的辦案場所,遭受了辦案人員的非法拘禁、毆打、刑訊逼供、疲勞審訊,晚上審訊白天不給睡覺,拿著辦案人員事先準備好的筆錄背誦口供,在指供的情況下被迫做出的,其本人也聲稱其供述基本不是自愿的供述,基本不屬實。辯護人注意到詹飛龍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的遭遇,其情況與我的委托人伍婭如出一轍:都是在公安機關專門的辦案地點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都是按照偵查人員的要求背誦事先準備好的筆錄;都遭受過偵查人員的毆打,刑訊逼供:都反映有疲勞審訊的情況;都是由株洲市公安局蘆淞分局刑偵大隊負責偵查訊問,而指定到醴陵市公安局,又由淥口區派出所執行,羈押在專門的辦案場所。
該案雖然啟動了排非程序,但最終沒有排非,合議庭還違法剝奪了同案被告人律師的申請排非權,該案多處程序違法非常明顯,但這樣的案件還獲得了湖南省高院評比的十大優秀涉黑案。
三、株洲醴陵偵辦的許愛民、吳增明涉黑案
2019年6月3日,吳增明被株洲市監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10月7日,株洲市公安局指定由醴陵市公安局管轄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醴陵市公安局指定監視居住,2020年6月2日因涉嫌搶劫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批準逮捕,羈押于茶陵縣看守所,2020年10月11日轉到株洲市看守所。2020年10月9日移送醴陵市檢察院審查起訴,11月24日起訴。在留置和指居期間,有如下非法取證:
吳增明在與律師會見的過程中,敘述遭受刑訊逼供的經過。2019年12月3日吳增明被醴陵市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至2020年6月2日的六個月時間內,吳增明日日夜夜帶著手銬,不管吃飯,洗臉,大小便,寫材料手都不給解開戒具,包括晚上睡覺,唯獨只有上級檢查才會解銬,待檢查完后繼續戴銬。這違背了《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刑訴法的相關規定。
2020年4月5月期間,在醴陵市防腐教育基地(滴水井)的13號房間,審訊時,公安主審干警張隊長(綽號滑哥)、朱軍、 高小偉、鄭清陽四個人為一組,由于吳增明交代的涉嫌犯罪行為事實情況滿足不了專案組指揮部的要求,致使張隊長四人挨批評之后,張隊用拖鞋抽打吳增明頭部、臉部多次,還罵吳增明使他挨領導批評,如不積極配合將會長期打他。然后,張隊長安排其同事將吳增明涉及的每件事都按指揮部意見整理訊問材料,之后再打印讓吳增明背熟牢記,再集中做訊問筆錄。吳增明在提交給檢察機關的《控告信》中說,筆錄材料的所有行為事實均不是吳增明本人的真實供述,而且還要吳增明按照訊問筆錄書寫自述材料,逼其簽字,按手印。指定監居期間,吳增明能經常聽到隔壁審訊室其同案鄒飛馬、蔣大明、賀志宏等人被刑訊逼供,打的哭喊求饒聲振響,全室內都能聽到。此后,吳增明按照辦案人員的要求,繼續做了一些認罪供述,這屬于重復性供述。
吳增明還告訴辯護律師,監視居住期間有紀監委王委員,公安王德勝支隊長,賀大隊長多次誘他交待問題,說是根據他和吳娟的態度,已經報省紀委批準,吳娟能夠隨時釋放,并還讓他和吳娟互通書信,看視頻,誘哄他們交待問題。2020年5月30日左右,市紀委八室副主任曾廣特地到13號房間提審吳增明,揚言要他再想好許愛民是如何利益輸送蘆淞區干部,取得環洲城項目的事實行為,這樣做的目的是要將“許愛民站著進來,躺著出監獄(意思要判無期)”,還強調講這是為他好,免得擔心許愛民今后報復。此外,紀監委和公安等辦案單位還誘騙其認罪認罰,承諾其女兒吳娟可以回家,兒子吳崇瑋不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回國。2020年9月27日,吳增明發現辦案單位給自己列了14個罪,女兒吳娟4個罪,兒子吳崇瑋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骨干,才知道上當受騙。吳增明于2020年10月18日起寫了一些控告材料和案件情況,想跟檢察機關反映,都被專案組干警收繳了。
許愛民、吳增明案宣判現場
該案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及時提交了排非申請,醴陵市檢察院不予處理,徑行起訴。直到審判階段,檢察院才寄送不予排非的書面告知。我們不得不在庭前會議中再次提出排非申請。在一審階段,我們才知道,第一被告人許愛民在指居期間遭受的酷刑更為殘酷,簡直是令人發指。而且,許愛民還不給委托律師辯護,由于其拒絕法援律師,全程不得不自行辯護。一審重判后,趙德芳律師和李雨霞律師擔任了其二審辯護人,獲得了其陳述遭刑訊的詳細情況。可憐當地知名企業家,被折磨得生不如死,傾家蕩產。該案定涉黑四個特征居然只認定了三個,程序與實體均存在重大問題,二審居然也不開庭直接維持。目前許愛民在申訴中,吳增民因遭刑訊造成身體重大傷害,服刑期間多次下病危通知,目前生死未卜。
四、長沙公安局偵辦的劉立強等涉黑案
2020年5月27日凌晨,長沙市、縣兩級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名義將劉立強帶走,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方式進行羈押。家屬委托的律師長期得不到會見。偵查機關對劉立強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刑事強制措施嚴重違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劉立強涉嫌的詐騙罪并不是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本身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特殊案件的監視居住,其本人在長沙也有固定住所,不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即使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也不應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因為劉立強被關押的場所,是長沙市公安局設在維也納酒店(會展中心店)的一個專門辦案點,租了其中的一層,改裝成羈押場所,封死門窗,正常旅客無法進入該層。
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的2020年7月中旬,家屬接到一個匿名電話,說被監視居住的人被囚在長沙縣某賓館,長日戴黑面罩,不給飯吃,不讓睡覺,淋冷水吹冷風,24小時坐老虎凳,屁股已爛了,腰不能直立,遭遇殘忍吊打等刑訊逼供,逼迫他們認罪。上述情況,在本辯護人會見過程中得到劉立強本人驗證。
2020年11月12日,我作為劉立強的辯護人在維也納酒店(會展中心店)黃興派出所會見了尚處于指居期間的劉立強,因有辦案人員在場,劉立強只用手勢和啞語暗示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自己受不了,做了認罪口供。因2020年11月20日劉立強的耳朵被打穿孔,12月1或2日辦案人員帶劉立強去長沙市第八醫院耳鼻喉科就診,有掛號,有檢查,還取了頭暈耳鳴的藥,可以去該醫院調取相關就診記錄,目前還沒有完全痊愈。
2020年11月27日,劉立強被關押到長沙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進行了幾次會見,發現在看守所關押期間,劉立強依然遭到刑訊逼供,地點是在長沙市第一看守所二樓沒有物理隔離的房間。刑訊時間是2020年12月9日下午兩點左右,應該有監控可查。刑訊的方法除了背銬、毆打,還有用襪子塞嘴,礦泉水淋脖子、淋鞋,參與刑訊的人員叫王為佳。在看守所關押期間,劉立強被單獨隔離關押,無法曬太陽,沒有放風,不能看電視、看報、看書,不能上廁所(用礦泉水空瓶接尿),后辦案人員采取了密集的提審,幾乎每天全天候地提審,律師要會見必須先預約,得到辦案人員的允許。
2020年12月15日,在長沙市第一看守所,辯護人再次會見劉立強,他詳細敘述了自己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被關在維也納酒店會展中心分店七層8738房,三個月沒上過床,被長期銬在凳子上,遭受嚴重的刑訊逼供,疲勞審訊,打耳光,不給吃飯,每天只給一個饅頭,不給睡覺,背銬了一個月,還經常被打,用煙頭燙,至今腳上還有傷。在指居期間,大部分時間不能洗臉、不能漱口,屎尿拉在褲子里,感覺生不如死。其在訊問座椅上刻下了刑訊逼供等字眼。
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劉立強按照辦案人員的要求,繼續做了一些認罪供述,這屬于重復性供述。這些認罪供述,都是此前刑訊逼供的影響下作的,違背真實性和自愿性,根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采用刑訊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該刑訊逼供行為影響而作出的與該供述相同的重復性供述,應當一并排除。”
遭劉立強家屬持續舉報而落馬的原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建寬
我的助理吳曇律師會見了同案被告人劉鴻。據劉鴻陳述,其在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做筆錄時,因自己所述具體事實和內容與筆錄記載不符,劉鴻提出異議,要求更改,遭到拒絕,并遭到毆打和罰跪,且連續多日每日僅讓劉鴻吃半個饅頭,晚上不讓睡覺,致使142斤的劉鴻在監視居住期間體重下降到八九十斤。劉鴻于2020年7月8日做筆錄時,公安機關將打印好的筆錄拿出讓劉鴻背誦。如果不按照筆錄記載背誦,繼續挨打。劉鴻于2020年7月21日在黎托派出所做筆錄,公安機關記載的筆錄內容和7月8日內容一樣,因有錄音錄像,劉鴻此次遂提出異議,要求更改,公安機關后將此次筆錄作廢。回到監視居住地點,劉鴻再次遭到罰跪,被戴上摩托車頭盔,向臉上、身上噴辣椒水,每日只讓劉鴻吃一頓飯,持續至2020年8月7日。劉鴻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因被毆打、懲罰,腰部疼痛難忍、難以站立,于10月27日于長沙中醫院就醫拍片,經診斷為腰椎突出,醫院開具的診斷、藥物均在公安機關處。2020年11月28日移送長沙市看守所羈押后,劉鴻于2020年12月9日被帶至長沙看守所二層無監控房間,罰跪數小時,并被警官踩踏肩膀等。劉鴻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和看守所羈押期間,公安機關為獲取不實筆錄,采取打罵、挨餓、恐嚇、罰跪、澆辣椒水、淋冷水等多種違法手段,造成劉鴻身體受損,已構成嚴重的刑訊逼供。
五、重大案件中刑訊逼供問題的解決建議
本次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中,我在各地代理了一二十個涉黑案件,唯有湖南境內的涉黑案件全部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全部有刑訊逼供情形,指居率和刑訊率雙雙100%,令人震驚。據我所知,湖南益陽的羅樹中案,刑訊逼供更為慘烈,被告人肋骨被辦案人員踩斷,生殖器被電廢,被逼吃屎喝尿,他女兒羅燦宏天天在抖音和快手上控訴,言辭懇切,如子規啼血。
中國法治指數評價多年把湖南排在倒數第一,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湖南政法系統存在的問題。刑訊逼供一直以來都是政法系統教育整頓中的重點,很多地方近乎絕跡。但刑訊逼供在湖南卻屢禁不止,死灰復燃。以上重大涉黑案件中刑訊逼供的情況,可能只是冰山一角,雖都有具體線索和證據證實,但檢法兩家諱疾忌醫,要么不予啟動排非,要么堅決不予排非,其態度也令人遺憾。
作為研究刑事訴訟法多年的學者,我曾經在《中外法學》2006年第2期發表《角色、情境與社會容忍——法社會學視野下的刑訊逼供》、在《現代法學》2006年第5期發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證研究——以法院處理刑訊逼供為例》等多篇論文,提出過治理刑訊逼供的方法和思路,立法建議也被后來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所吸收。但我認為,此次湖南涉黑案中暴露出來的刑訊逼供及非法證據排除問題,警示著《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三十九條、七十四條、七十五條在適用過程中的漏洞。我個人認為,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應在未來修改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中避免利用異地管轄規避及時送看守所的做法,防止經批準才讓律師會見的錯誤做法。刑訊逼供只能在缺乏監督的場合才能發生,不及時送看守所、長時間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讓律師會見,都是導致偵查中刑訊逼供發生的原因,故刑事訴訟法才規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涉黑案件既然不屬于立法規定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經批準才能會見的案件,就應該尊重立法精神,堅決杜絕通過指定管轄或移送管轄的方式進行規避。
刑訊為何與“指居”相伴而生?因為指居是沒有外部監督的羈押方式,律師無法介入,甚至親屬都不知道人關在何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很多針對取證合法性的規定都無效。而在湖南的某些案件中,不僅僅是規避刑事訴訟法,而且公然違背刑事訴訟法,比如長沙劉立強案,其在長沙本地有固定住所,罪名最初為詐騙罪,根本不符合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而長沙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卻違法采取了指居措施,將其關押在專門的辦案點,且不允許律師會見,這導致了刑訊逼供的發生。對于明顯違法的行為,理論上說存在救濟途徑,檢察機關就可以進行偵查監督,但檢察機關在批捕時,嫌疑人跟檢察官述說了刑訊逼供過程,不但沒有在筆錄中得到記錄,而且被打得更嚴重了。這個案件自2020年起以涉黑偵辦,后分案以涉惡起訴,堅決不調取同步錄音錄像,不并案審理,不調被告人手機上的證據,也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至今四年多,仍無一審判決,2024年8月5日仍要補充開庭。這說明檢察機關監督這條救濟途徑在實踐中出了問題。個人建議,既然刑事訴訟法已經把排非貫徹到刑事訴訟全過程,就應該暢通救濟渠道,落實檢察機關的監督,比如在提審時應有全程錄音錄像,律師向檢察機關反映刑訊逼供問題必須有調查有回應,若發現違法必有糾違通知書。在審查起訴階段,若案件存在重大問題和爭議,應啟動檢察官聯席會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曾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在實踐中不能落實,是湖南某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比如,最為重要的第十四條:“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對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調查結論應當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對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偵查機關對審查認定的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對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第十七條:“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調查結論應當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這些規定若能落實并提供救濟途徑,那湖南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公正狀態可以解決,法治也能大大提升。
具體而言,我在偵查期間通過會見了解到刑訊逼供的具體線索,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檢察院應當調查核實,并將調查結論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如果不調查核實、不告知怎么辦?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具體場所、涉及具體辦案人員以及具體的刑訊方法,檢察機關應去羈押場所現場了解,提取場所監控錄像和訊問同步錄像,而不是不經調查而直接駁回。對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偵查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像涉黑案這樣的重大案件,檢察院必須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地點進行監督和巡查,及時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遭受刑訊逼供,并允許律師去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地點會見和查看。一旦移送看守所,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并與其辯護律師溝通,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盡量把非法證據排除在早期階段。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提供了具體線索要求排非的,必須進行調查核實并書面告知結果,而不是像醴陵市人民檢察院一樣不調查、不排非、不告知,這不僅是不作為,而且是與刑訊逼供的辦案機關同流合污。在庭前會議及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在有具體線索時,必須啟動排非程序,且敢于排除非法證據,而不是走個形式。像長沙中院那樣不調同錄,不檢查傷情,不允許保安作證,不啟動排非,怎么查清刑訊逼供的事實?不啟動排非,如何保證口供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以審判為中心,樹立審判權威,必須通過法院的程序性制裁,引導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把非法證據排除走上法治軌道。
針對重大案件中存在的刑訊逼供問題,以及具體的建議,我曾在過去的幾年中致信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均石沉大海,沒有回應。我甚至曾把近幾年來發生在湖南的四起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單獨呈報給有關領導,除了個別辦案人員被從輕發落及給與死者家屬賠償外,刑訊逼供問題依然沒有獲得公平公正解決。不得已,此次我如實公開上述內容,以期輿論監督。如果你認同觀點,可以轉發。為防被刪,也可以滾動截圖后再轉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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