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召集了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的相關人員,對“指居”制度進行了專題討論。
來源:南方周末
作者: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
2024年7月27日,全國刑事司法制度專業論壇2024年度研討會在山東煙臺召開。(南方周末記者韓謙/圖)
2024年7月27日,一場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舉辦的研討會在山東煙臺召開。
建議取消“指居”
與會者拿到了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典〉專家建議稿》(以下簡稱“專家建議稿”),他們注意到,在強制措施這一章節,刪除了監視居住。這意味著,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簡稱“指居”)也被建議廢除。
“指居”制度的存廢之爭,近來成為刑訴法學界的熱點話題。“這次修改,我們也是反復研究。”中國刑訴法學會常務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
陳衛東是這份專家建議稿的牽頭人。他認為,中國目前的刑事犯罪結構以輕罪為主,大部分嫌犯都可以采用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嫌犯人身危險性大的案子大約占了不到百分之十,逮捕的方式也完全可以控制,“不需要開辟第三條路徑”。
2023年9月,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五年立法計劃,刑訴法修改被列入“條件較為成熟、任期內擬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這將是刑訴法自1979年制定后的第四次修改。
立法計劃公布兩個月后,陳衛東組建了二十余人的研究團隊,起草專家建議稿。
研討會為期一天半,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的人士以及高校學者對這份專家建議稿進行了討論。除刪除監視居住條款外,引起關注的還有刪除拘留30天條款、增加律師在偵查機關訊問嫌犯時的在場權等。
增加居所逮捕
7月27日,也就是會議開始的當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黃永在《法律適用》上發表的一篇文章在法學學者、律師中傳播開來。受到關注的原因之一,也是因為“指居”。
這篇文章圍繞刑訴法修改話題展開,“各方面關注的問題”一節中,黃永提到廢除“指居”制度。不過,黃永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大家似乎對此有所曲解,他僅對熱點話題進行梳理,并非表達他的個人觀點。
而關于“指居”的存廢之爭,確實也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關注。
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在研討會上提到,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召集了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和司法部的相關人員,對“指居”制度進行了專題討論。
由陳衛東牽頭起草的專家建議稿更進一步,建議不僅是“指居”,而是監視居住也要一并刪除。
監視居住,是現行刑訴法規定的5種強制措施之一,嫌犯的活動范圍限制在住所內。指居則是監視居住的特殊情況,當嫌犯在辦案地沒有固定住處時,在指定地點執行。
與會者們普遍贊成刪除“指居”,對于是否要將監視居住全部刪除,仍有爭議。例如,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就覺得,“指居”肯定應該廢除,而對于是不是需要刪除監視居住,自己還沒有想好。
這一章節的起草者,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郭爍在會議上解釋,“指居”之外,對于普通居家情況下的監視居住沒有全部拿掉,而是將其納入到逮捕一節,增加“居所逮捕”。
被執行居所逮捕者,未經批準不得離開居所,不得與他人會面或通信,執行機關可以不定期檢查其遵守行為規范的情況。
按照專家建議稿中的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有4類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察院在批準逮捕時,可以決定在其住處、公共醫療場所或幫教機構執行。
4種情況均基于人道主義的考量,包括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養人;未成年人,采取居所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郭爍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對于居所逮捕,在比較法上已有不少參考。例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了住地逮捕制度,法官規定被告人不得離開自己的住宅、公共治療場所等地。在必要時,法官限制或者禁止被告人與其他非共同居住人或非扶助人員進行聯系。日本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法院準許保釋時,可以附加限制被告人的住居等條件。
建議取消拘留“30天條款”
刑訴法自1979年制定以來,在1996年、2012年作了全面修改,于2018年在不涉及基本原則修改的情況下作了部分修改。
刑訴法的第四次修改已提上日程。參與這次研討會的黃永介紹,此前已開展了一些具體工作,2023年11月在杭州舉行中國刑訴法學會年會時,就已經專門組織了刑訴法修改的座談會。2024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陸續到相關高校開展研討,還與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共同進行了研究。
“初步來看,各方面期望這是一次較為全面的修改。”黃永在前述文章中提到,各方關注度較高的問題上,除取消指居外,還有完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加強庭審實質化、強化證人出庭、二審開庭等制度;進一步健全輕微犯罪治理體系;強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障等。
現行刑訴法規定的5項強制措施中,拘留是項臨時性的緊急措施。公安機關對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的;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等7種情形的嫌犯,可以先行拘留。
一般情況下,對被拘留者,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3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批。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
此外,刑訴法中還規定了一種更特殊的情況: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再加上檢察院的審批時間為7日內,也就是說,拘留期限最長可以有37日。
專家建議稿中刪除了這一條款。郭爍認為,對于什么案件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結伙作案,解釋權在偵查機關。也就是說,在沒有檢察機關監督的情況下,嫌犯最長可以被拘留37天,“這在比較法上都沒有參照”。
此外,專家建議稿中規定了律師在場權:偵查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辯護律師有權在場。偵查機關應當在訊問48小時前通知律師。
陳衛東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研討會結束后,這份專家建議稿將繼續完善修改,預計在2024年年末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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