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街拍引發的爭議不斷,有些街拍甚至被指責為偷拍。在上海,有女子指責一名老年拍攝者在街頭“偷拍”女性,是“為老不尊”,拍攝者則稱拍照是他的工作,后賠禮道歉。當然,也有一些好看的街拍,令人賞心悅目的街拍。
我的觀點是,拍攝者為了個人學習、藝術欣賞進行街拍,是可以的。與此同時,路人被街拍后,如果不同意,有權要求刪除自己的照片或視頻,這些拍攝者也應該配合。換言之,街拍行為介于法律與道德之間,不是非黑即白的。
公民享有肖像權和隱私權、名譽權等,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民法典還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同時,民法典還規定,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換而言之,街拍行為中,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或者為實施新聞報道,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等情形,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如果沒有合理實施理由而街拍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刪除照片或視頻。街拍后在網絡上發布照片或視頻,如果未經同意的,有些情形下仍然有可能侵犯肖像權或隱私權、名譽權等。如果當事人提出刪除照片或視頻,街拍行為人應積極配合。
在這過程中,街拍者要注意保持分寸和注意邊界,有些行為是違法的,例如針對他人隱私部位進行拍攝;跟蹤他人進行拍攝。根據民法典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與此同時,對于公眾人物在公共空間的情形,法律對街拍的包容度會更高一些。
“法律絕非一成不變,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法因時而立,而進,而變。街拍的合法邊界目前仍有一定的模糊性,街拍的合法邊界也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化,可以通過發布典型案例或者司法解釋、完善法律法規的方式,適時構建更清晰的處理方案,引導民眾更清楚地明白,行為的邊界在哪里。有些侵權行為輕微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要求刪除照片或視頻。比較嚴重的情形,當事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更嚴重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報警,要求對其處以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本文首發于澎湃新聞,作者藍天彬系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政法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著有《正義不倒:刑辯律師辦案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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