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視口供,要避免自證己罪或自證無罪
刑事訴訟法既是打擊懲罰犯罪的法律,又是保護無罪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法律。所以,如果你認為自己被冤枉,被錯誤地刑事打擊了,那么你維護自己權利的武器就是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針對辦案機關在開展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工作時的要求,明確辦案機關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違反和越線司法。因此,刑事訴訟法可以說是保護犯罪嫌疑人和自由人的憲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他人進行刑事追責。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任務是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查明犯罪事實包括有罪和無罪的事實,讓有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罪的不得受刑事追究。這個根本原則。
但是在查明案件事實的過程中會有各種各樣的情況出現,比如辦案機關收集到了無罪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有利證據的,按照法律規定就應當移交審查起訴、審判。如果應當移交未移交,當然可以要求移交。這就是刑事訴訟法賦予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基本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本質就是取證。其中口供是非常重要的證據,應當無比重視。
重視口供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證據類型,共八類,其中最重要一類是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簡稱“口供”)。為什么這么理解,因為被告人的口供直接關系定罪。雖然刑事訴訟法要求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但仔細想想,之所以如此強調,原因就在于司法實踐中這種輕信口供的情況是常見的。首先口供屬于直接證據,能夠不依托于其他證據而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其次口供是發掘其他證據的重要線索,從而進一步印證口供以及其他證據內容,證明犯罪。我們講到這里并不是說不交代案件事實,而是強調要如實客觀地交代案件事實。因為如實供述是認定自首的重要條件,如果不如實交代就可能會失去自首這一重要的減輕處罰的情節。
有些人認為自己不知道怎么交代案件事實。我們理解,有這種想法應當就是僥幸心理太重,或者說因顧慮太多而帶來的。也有可能是不能正確理解行為性質和犯罪構成,導致擔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避重就輕或者天真地認為只要零口供就不能定罪等認識造成的。
重視口供不是不說,而是不能編造事實,要如實地說。
避免被誘供
如前所述,對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堅定地、如實地講述客觀事實。但是在被訊問時往往會有一些針對特定情節或者內容的發問,要求犯罪嫌疑人解釋。對此嫌疑人應當堅持一個基本原則,講事實但不對行為性質進行評價。請記住:任何人不自證其罪,也不自證無罪。犯罪嫌疑人辯解可以,但其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或者無罪。
避免被誘供本質上是不要輕信某個人或者單位對自己的承諾,無論無罪還是罪輕承諾。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偵查階段有辯護律師會見,可以咨詢律師意見,相對比較容易解決疑惑。但是在職務類犯罪案件中,根據現有規定,留置期間不能接受律師法律服務,這就需要行為人在留置期間有清晰理性的判斷。基本原則:切勿著急解釋清白。既不自證己罪,也不自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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