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投資人一年發起40起回購,其實打贏官司也未必能把錢拿回來。
1.投資人賺錢是拼選項目的眼光,要求簽對賭協議是投資人無能的表現。
大媽存銀行都不能要求保本保息,而VC卻既要又要還要?
好項目不接受不平等條約,弱項目接受了,最后賺了條款虧了錢。
創始人可以要求雙向對賭,并把回購利率改成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2. 要求一票否決權的投資人太自私
控制權管油門,否決權管剎車,投資人踩剎車,創始人還怎么開車?
投資人有否決權,就有機會損害多數股東的利益,比如否決權殺死ofo。
投資人有否決權是不能上市。
創始人可以要求:投資人行使否決權或上市被問詢否決權與控制權變更問題的,由投資人賠償所有人的損失。
3. 估值調整條款太無賴
小散戶買股票,下跌虧錢并不能要求實控人賠償,只能愿賭服輸,不能耍無賴。
而 VC投資后下跌卻可以要求創始人補償,連小散戶都不如,還號稱精英?
明知這些做法上不了臺面,很多融資合同都寫發生爭議選仲裁,而不選法院,因為仲裁是保密的,而法院是公開的,怕公開被別人知道后投不到好項目吧。
建議創始人一定不要選仲裁,要選法院。因為仲裁是一局終審的,有問題也沒機會上訴,法院有一審二審還可能再審。
投資人不把精力放到選好項目上,卻把精力放到壓迫創始人簽不平等條約上。
用不平等條約把好項目排除了,最后賺了條款虧了錢。
錯過騰訊、阿里、龔虹嘉投資海康威視等賺大錢的項目。
投資人是專業對付創業者的,而創業者并不是專業做融資的,不是每個企業都適合融資。
可以看我寫的《股權進階》一書,書里有介紹融資的選擇、股權分配、股權架構、退出機制等內容,108真實股權案例,用案例說明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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