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關于貴院正在審查批準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T**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律師意見書
尊敬的**市**區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T**(以下簡稱T**)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貴院正在審查批準逮捕中。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接受T**的委托,指派王如僧律師在T**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中,擔任T**的辯護人。
通過會見T**,了解案情,辯護人認為本案與通常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相比,存在特殊之處,為了協助貴院正確處理本案,特向貴院發表律師意見,供貴院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參考。
辯護人認為,在本案中,公安的指控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T**的自營業務,其中出現了146萬元的資金回流,對于該起指控,辯護人沒有異議。
第二類是T**的掛靠業務,其中出現資金回流5000余萬,對于該起指控,T**只是一個被掛靠人的角色,根據目前的證據,無法排除T**對掛靠人的行為并不知情的合理懷疑。
一、對于第二起指控,根據T**的陳述,辯護人了解到的案情如下:
T**經營著一家油品貿易公司。在經營油品貿易過程中,T**認識了一個叫H**(諧音)的人。H**(諧音)有自己的客戶渠道,但基于某些原因,不想以自己的名義經營公司,于是掛靠在T**公司名下經營,T**根據H**(諧音)的銷售數量,每噸收取30元至45元的掛靠費,并代交以此相關的稅款。
然而,H**(諧音)為了謀取非法利益,竟然借用T**公司的名義,在T**不知情的情況下,從事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二、辯護人認為,對于第二類指控中,T**關于不知情的辯解,存在合理性,懇請貴院在審查批準逮捕過程中,予以重視。理由如下:
第一,T**的收費標準并不高,風險與收益不成正比。
掛靠的特點就是被掛靠人出名,不參與掛靠人的經營管理,被掛靠人不知道掛靠人的實際經營情況,極為普遍。
T**收取的掛靠費為30元至45元之間,其中還包含了代交相關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在內,根據T**的辯解,扣掉效關稅費之后,其實際獲取的利潤每噸大概只是幾元錢,因此T**的收費標準并不高。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于重罪。如果T**知道H**(諧音)利用他的公司從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不可能收取這么低的掛靠費。
另外,公安在訊問T**時,告訴T**的情況,在此起指控中,H**(諧音)利用了其公司法人代表的銀行卡號進行了資金回流以及收取相關的開票費。
辯護人認為通過核實法人代表銀行卡號與H**(諧音)之間的資金流向,就可以發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絕大部分收益都是由H**(諧音)獲取了,通過這個細節,可以進一步說明T**對H**(諧音)私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并不知情。
第二,對于為什么使用了法人代表的銀行卡號回流這個問題,T**提供了合理的解釋。
那就是T**欠了將近600萬元的外債,并在法院的執行階段,H**(諧音)擔心相關資金資金的安全,故要求T**將法人代表的銀行卡號交給他控制。基于對H**(諧音)的信任,也為了早日湊夠資金償還債務,T**答應了H**(諧音)的要求。
綜上,辯護人認為不能因為這些發票是T**的公司開具、使用了T**公司的法人代表銀行卡號,就認為T**參與這些虛開活動。對于此起指控,T**主觀上的心態是過失,不是故意,不符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三、T**屬于可捕可不捕的類型
如果辯護人了解到情況屬實,那T**實際上涉嫌虛開的回流金額146萬,涉嫌虛開的稅款大概是20萬,屬于情節比較輕微的刑事案件。T**通過律師傳話給家屬,要求家屬積極湊錢,配合司法機關補繳稅款,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家屬也明確表態同意。
涉嫌虛開的稅款金額小,如實供述,積極配合補繳稅款,明顯屬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對T**做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體現出“少捕慎訴”的司法政策,可以起到良好的政策效果以及社會效果。
此致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王如僧律師
二0二四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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