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湖南公共頻道)
某小區的業主唐女士眼光敏銳,按5萬元一口氣買進了本小區196個車位,隨后按雙倍價格賣出。 沒想到引起了小區其他業主的不滿,要唐女士必須按原來購買的價錢賣給他們。 唐女士很硬氣:“這是我的車位,愛賣多少就多少,你們管不了。” 眾業主憤怒,叫來媒體曝光唐女士“趁火打劫,損害其他業主權益”的行為,沒想到結果傻眼了。
案件概述:
唐女士常年經商,市場的敏銳度一般人是比不了的,早些年她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發現里面的車位基本上沒有人購買。
她找到了物業了解情況,原來當時這片小區的周邊設施還沒有起來,道路交通也不完善,當時路面上隨處可以停車,既然如此,為何要花冤枉錢買車位停車呢?
甚至有業主直接停到車位上去,物業要是來提醒時再挪開,反正就是不買車位,有免費車位停,這么大的便宜不占白不占。
當時車位的價格也只有5萬元,與周邊市場價格相比較是低了一大截的。
唐女士卻有不一樣的看法,她預測這個片區在很短的時間內各種生活配套都會起來,到時這一片區的小區入住率會暴漲,屆時停車將會成為難題,這小區業主就有1300戶,僅有的500個車位是完全不夠的。
這么大的一個商機擺在面前,經商的唐女士哪里會放過,隨即她與開發商達成協議,一口氣按5萬元一個的價格購買了196個車位。
唐女士一口氣要了196個車位,金額高達980萬元,開發商也急需回籠資金當然也不會放過這樣的機會,于是按法律程序對小區公開做了公示,確認一切無誤后,與唐女士簽訂了合同一次性把196個車位賣給了唐女士。
果然沒過多久,小區周邊的設施如春筍般拔地而起,各種公共設施,道路交通都開始完善,規范起來,這小區的潛在價值也水漲船高,周邊的小區入住率甚至高達98%。
這一片區原來空曠的路面,開始擁擠起來,很多地方也受交通管制而禁止停車,要是到了下班時間想找個車位都難,甚至要把車子提在離小區步行十幾分鐘的地方,甚至更遠。
這時業主們才開始想著趕緊買個車位,看來以后想免費停車是不可能了。
他們在小區的車庫轉悠卻發現很多車位都閑置著,但是都上了地鎖,業主們根本沒辦法占便宜。
當他們找物業了解車位售賣的情況的時候有點懵圈,說當初大家都不想買車位,這剩下了的車位大部分被一個業主買下來了,并且是一口氣買了196個,那些空置的車位就是人家買下來的。
一個人買196個車位,是什么意思?眾人像明白了什么,果然,沒多久小區的樓道,電梯登出了廣告,唐女士現身說自己手中的196個車位可以賣給大家,但是價格得按現在市場價格10萬元。
當初價格只需要5萬元,現在卻要10萬元,當初這些業主就是貪圖免費停車才沒有購買車位,5萬都嫌多,10萬他們怎么接受得了?
于是業主們聯系唐女士問能不能按500元左右一個月的價格出租,唐女士態度堅決沒有商量的余地,她說只賣不租。
沒辦法,免費停車沒指望,想低價租車位也無門,更不想花十萬買車位,于是業主們還是到處找地方停車。
但是現在到處不讓停車,一個月下來被貼了數不清的罰單,那罰款遠遠超過租車位的錢,沒兩個月業主們受不了了,再次聯系上唐女士能不能出租車位?
唐女士依然回復只賣不租,這回業主們妥協了,稱車位可以買,但是要按當初唐女士買進的價格買,但是唐女士卻聽出了對方的不滿,那口氣并不是來談價格的,大有你必須按原價賣,不賣不行的意思,天下哪有這么好的事情,唐女士這一轉手就賺上千萬,這也太狠了。
但是唐女士只是笑笑說道:“這怎么可能呢,現在市場上是什么價就是什么價。”
哪知道這頓時惹怒了對方,那些沒車位的業主竟然全都抱起團來開始圍攻唐女士,說唐女士一開始就目的不純,就是為了賺黑心錢,她的行為是趁火打劫,甚至口無遮攔罵唐女士“豬狗不如”。
業主們一起找到物業出面交涉,要唐女士按原來的價格把車位賣給他們,不能賺他們的一分錢。
但是物業表示,那車位已經賣給唐女士,唐女士按什么價賣那是她的事情,物業根本無權干涉,這讓他們懷疑物業與唐女士私底下有見不得光的暗箱操作,違規把車位賣給唐女士一個人,嚴重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益。
唐女士也不慣著,直言:“當初低價的時候你們不買,現在價格漲了卻要我按原價賣,哪里有這么好的事情?我與你們是什么關系呢?我購買這些車位是合法合規的,賺不賺錢是我的事情,也與你們沒有任何關系,買不買是你們的權利,賣不賣也是我的權利。”
業主更是把此事曝光到了媒體,他們希望通過媒體的力量為自己討因公道,他們向媒體表示,物業在沒有征得其他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違規把車位賣給一個業主,嚴重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益,這很不公平。
同時指責唐女士存在哄抬價格的行為。
但是物業向媒體透露,小區把196個車位賣給唐女士之前,就按照《物權法》的相關法律程序對小區所有業主進行了公示,在確定其他業主均沒有購買車位的意愿之后,方把車位售賣給了唐女士,一切手續都合法合規,是沒有問題的。
物業表示,如果公示之后,業主們均不買車位,物業還要把這些車位留著給他們免費使用,顯然這也是不公平的。
隨后記者來到了城建局了解到,小區在賣車位之前確實按程序來對外做了公示,所有的交易行為都合法合規。
那么,從法律層面,應當如何評價業主,唐女士以及物業三方的行為呢?
第一,開發商是否可以把車位售賣給一個業主?
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不能把車位售賣給一個業主,但是在售賣之前應當按公平原則,照顧其他業主。
《民法典》第276條規定,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主業的需要。
因此,小區開發商及物業有優先滿足所有業主需求的義務。
開發商如果要把196個這么多車位賣給唐女士一個人,就必須要考慮其他業主的需要問題,必須在能滿足其他業主對車位的需要之后,方可進行售賣。
經確認,開發商把196個車位賣給唐女士之前,是按相關程序進行了公示,確認其他業主均沒有購買車位的需要之后,方把車位賣給了唐女士。
第二,唐女士有沒有權利加價售賣自己的車位?
買賣合同的簽定,是出賣人把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唐女士與開商發簽定購買合同并交付相應的價款后,車位的所有權交付于唐女士。
《民法典》第240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96個車位的所有權均由唐女士合法擁有,是出租,還是售賣,其他業主均無權干涉,至于唐女干加價售賣的行為是不是違反了價格法,那就要看唐女士所標的價格是否在市場調控價的合理范圍之內。
但是作為開發商,也要從中進行協調唐女士出售車位的行為,保證其同樣要優先賣給本小區的業主。
對此,大家有什么不一樣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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