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0日,吳某與同事一同至一家羽毛球館打羽毛球。吳某在球館4號場地后場準備跳起接球扣殺,落地時右腳踩到了貓肚子上,致摔倒受傷,后至醫院治療,診斷為右雙踝骨折和右腓骨干骨折,經手術內固定等治療。目前后遺右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評定為十級傷殘,事后,男子起訴涉事羽毛球館所屬公司及飼養流浪貓的球館員工。
本案中一共涉及三方
原告:吳某(羽毛球愛好者)
被告一:羽毛球館所屬公司
被告二:肖某(羽毛球館員工,被指為流浪貓投喂者)
一審被告辯護稱:事發當日,原告(吳某)是在單位組織下進入其場館打羽毛球,但現場并沒有貓,也沒有看到原告是踩到貓以后受傷。貓是很靈敏的動物,很難相信原告會踩到貓。對原告的受傷原因存疑,不認可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公司僅認可原告在特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487元,認為其他費用屬于擴大損失,不認可律師費和精神撫慰金。
被告二辯護稱:否認自己是流浪貓的飼養人,強調投喂行為并不構成對流浪貓的管控支配,肖某還提出原告因劇烈運動產生的身體損害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
2024年2月2日,初審法院判決肖某(可能是被認定為流浪貓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46550.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30元、營養費4200元、護理費6300元、殘疾賠償金16806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800元、鑒定費2850元、律師費6000元,共計240198.20元。
法院初審認為肖某與流浪貓之間存在某種形式的飼養或管理關系,認為肖某未能妥善管理流浪貓,導致其出現在羽毛球館內,從而構成了對吳某安全的威脅而流浪貓的存在直接導致了吳某摔倒受傷。
提起再審
2024年3月27日,上海閔行法院官微發布案件情況通報稱,原告吳某某訴被告一、被告二、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上海閔行法院院于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本案于2024年2月23日生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之規定,經閔行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上海閔行法院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法院將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并將審理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2024年6月5日,該案在閔行法院再審開庭,雙方就圍繞所爭議的原審原告的受傷是否與涉案貓相關、涉案貓是否為流浪貓、是否構成飼養關系以及相應賠償責任應如何承擔等問題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2024年7月24日,閔行法院作出再審判決,相關賠償責任由公司承 擔80%,肖某某承擔20%,吳某某不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對于相關賠償金額,原審認定并無不當。因此最終判定由公司賠償19.2余萬元,肖某賠償4.8余萬元。
判決理由:法院認為,雖然肖某有投喂流浪貓的行為,但并未實現對涉案貓的獨占性支配和控制,不構成飼養關系。羽毛球館作為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疏于管理,未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導致損害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肖某投喂流浪貓的行為增加了貓進入球館的風險,對損害發生亦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投喂流浪貓是否構成飼養責任?
一、不構成飼養責任的情況
偶爾或臨時投喂:如果只是偶爾或臨時地投喂流浪貓,這種行為通常被視為對動物的幫助或善意行為,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飼養或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投喂者并沒有對流浪貓形成穩定的控制或管理關系,因此不需要承擔飼養責任。
二、可能構成飼養責任的情況
長期投喂并形成穩定關系:如果長期給流浪貓提供食物,使它們在某個固定地點活動并居留,這種投喂行為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飼養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投喂者實際上已經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管理責任,因此可能需要承擔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相同的責任。
導致損害發生:如果投喂的流浪貓因為投喂者的行為(如吸引流浪貓聚集)而造成他人損害(如抓傷、咬傷等),投喂者可能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投喂者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三、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四、總結
投喂流浪貓是否構成飼養責任,主要取決于投喂者與流浪貓之間是否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系,以及投喂行為是否導致了損害的發生。如果只是偶爾或臨時投喂,通常不構成飼養責任;但如果長期投喂并形成穩定關系,或者導致損害發生,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在投喂流浪貓時,應當注意自身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飼養關系,并據此評估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全文參考資料來源如下:
【1】. “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案再審宣判,投喂者從擔全責到擔20%責任【新京報】
【2】.在羽毛球館打球被投喂貓絆倒,責任誰來擔?【閔行法院】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你認為投喂流浪貓狗構成飼養關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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