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入庫編號:2025-07-2-472-001
關鍵詞 民事 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 循環轉賬 虛假出資 逃避執行 虛假訴訟
基本案情
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800萬元(幣種下同),股東陳某輝、甘某琴等認繳出資期限均至2050年6月9日止。因無可供執行財產,以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案件被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經申請執行人佛山市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裁定追加相關股東為被執行人,由各股東分別在各自未繳足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股東甘某琴(認繳72萬元)、陳某輝(認繳328萬元)不服該裁定,于2022年12月提起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
訴訟中,陳某輝提供銀行轉賬記錄,在形式上反映陳某輝于2023年 1月18日(訴訟過程中)向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匯款300萬元。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于3月17日自行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填報陳某輝于1月18日實繳出資300萬元等信息,又于4月10日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將陳某輝等出資信息予以載明,并將該章程備案于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
審理法院依職權調取陳某輝、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案外人陳某華銀行賬戶的流水情況,查明陳某輝、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案外人陳某華在2023年1月18日發生多筆連環交易:陳某輝先分兩次共向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轉賬100萬元后,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立即向陳某華共轉賬100萬元,而陳某華收到100萬元后又分兩次向陳某輝轉賬100萬元;前述連環轉賬交易重復兩次,形成200萬元閉環轉賬,全部資金最終回到陳某輝賬戶。后陳某輝又向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轉賬100萬元,該100萬元已支付申請執行人。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2)粵 0605民初35411號民事判決:一、不予追加原告甘某琴為(2022)粵0605執2832號案被執行人;二、追加原告陳某輝為(2022)粵0605執2832號案被執行人,陳某輝在其對第三人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繳出資78萬元范圍內,對(2021)粵0605民初16929號民事判決確定的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償清償責任;三、駁回原告陳某輝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陳某輝、佛山市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粵06民終 10135號民事判決:一、維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22)粵0605民初35411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變更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22)粵0605民初354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追加陳某輝為(2022)粵0605執2832號案被執行人,陳某輝在其對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繳出資228萬元范圍內,對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21)粵0605民初16929號民事判決確定的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陳某輝為逃避履行出資義務,逃廢債務,阻礙執行,在訴訟過程中伙同他人通過循環轉賬的方式虛構出資金額200萬元,并以隱瞞真實交易流水、填報虛假公示信息、向法庭作虛假陳述等方式進行虛假訴訟,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情節惡劣,妨害了民事訴訟正常秩序。審理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對陳某輝處以罰款人民幣5萬元。由于陳某輝的上述行為涉嫌虛假訴訟罪,審理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第十條的規定,將該案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執行人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約定公司股東的認繳出資期限為2050年6月9日,股東陳某輝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是,執行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查明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不能清償所欠債務,并裁定對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故公司股東的出資期限利益喪失,出資期限應加速到期。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陳某輝因未足額繳納出資,應當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在其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
關于陳某輝“補繳”出資的事實,綜合分析陳某輝、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案外人陳某華之間轉賬交易的支付次數、支付金額、資金流向以及交易次序,可以明顯識別出“陳某輝→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陳某華→陳某輝”的資金轉賬閉環,且陳某輝未有效舉證證明其與案外人陳某華之間、案外人陳某華與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之間存在真實交易關系。據此可以認定,陳某輝系使用同一筆金額為100萬元的資金,通過與案外人陳某華循環轉賬的方式,制造了共計300萬元的轉賬流水,并采取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行填報年度報告、修改公司章程并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方式,對外公示“陳某輝已于2023年1月18日實繳出資300萬元”。因前述循環轉賬結束后,最終實際用于清償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到期債務的資金為 100萬元,且甲公司亦明確認可其系在陳某輝實際出資100萬元后收取江西某能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轉賬款項100萬元,股東陳某輝實際出資金額僅為100萬元。故判決追加陳某輝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裁判要旨
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為逃避執行、逃廢債務,提起追加被執行人異議之訴,并在訴訟中通過編制虛假出資手續、制造虛假銀行流水、循環轉賬虛增出資金額,制造已經履行完畢出資義務的假象,依據該虛構事實逃避執行的,構成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由其在虛假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同時可以對虛假訴訟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懲治股東通過虛假出資逃廢債的行為。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第1項、第177條、第 182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2020年修正)第17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法發〔2021〕10號)第10條
一審: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2022)粵0605民初35411號
民事判決(2023年6月7日)
二審: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粵06民終10135號民事判決(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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