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有沒有弱視群體,當然有了,生活弱勢、就業弱勢、生理弱勢、年齡弱勢,農民工、下崗工人、婦女兒童,都算是。
保護弱勢是一種社會責任,法律主要關注的是通過市場機制和政府調節來實現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公平,所以,法律是保護弱勢群體的一種制度。
但司法不是,雖然司法過程中也有弱勢群體保護的內容,比如司法救助,訴訟費減免,可以更好地保障弱勢群體平等享有公平正義的權利,但并不是實體權益的傾斜。
民事訴訟,就是一場“切蛋糕游戲”,在實體權益裁判的過程中,只能遵循法律框架下的公平正義,沒有什么誰強誰弱可言,強調“弱勢”保護并不恰當。
因為這個蛋糕是原、被告共有的,強調對一方的保護,就會造成另一方利益的損失,裁判者并沒有慷別人之慨的權利,司法不負責“劫富濟貧”。
口號喊多了,容易讓人糊涂,一會兒要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一會兒要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似乎怎么說都對,但在實踐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誰弱誰有理”,甚至培養可憐之人更多的可恨之處,還是回歸法律本身,保護法律規定之下的權益,而不是整天喊口號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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