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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孝為先,孝老愛親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父母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通常情形下,孫輩對祖輩并非第一順位的贍養義務人,但當成年子女缺位時,孫子女是否需要承擔贍養義務?
日前,象山區法院審結一起贍養糾紛案,九旬老人狀告親孫外孫索要贍養費,法院會怎么判?
基本案情
王老太年九十有余,丈夫李某于 2006 年過世,二人共同生育有三個子女,大女兒李某云于1992 年過世,育有一女李某妤;小兒子李某民1993年離婚并未再婚,于2014 年過世,育有一子李某光;二女兒李某未婚且未生育子女,現年66歲,已退休,有固定退休金4100元左右。
自老伴離世后,王老太一人孤單的生活在老伴生前留下的房屋里,沒有退休金,僅有每月從民政部門領取的500元補貼作為生活費用,2023年11月起為每月1000元。王老太稱,兒子李某民過世后,孫子李某光口頭承諾會贍養奶奶王老太,于是王老太自愿放棄了繼承兒子的遺產,包括市中心105㎡的房屋一套、銀行存款、公積金共70余萬元等,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出具《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并到桂林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此后,李某光每月向譚老太支付1000元生活費,并從 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間,每兩個月向李某妤轉賬4 000 元讓其轉交給王老太用于補貼生活費,2022 年 3 月之后,李某光未再向王老太支付費用。期間,李某妤一直有向王老太支付贍養、醫療費用。
2020年起,王老太生活不能自理,剛開始,二女兒李某會斷斷續續請鐘點工幫忙照顧,之后,二女兒李某被確診患有肺癌無暇顧及母親王老太便雇請保姆在家照顧,每月支付保姆6000元左右,2023年8月,王老太患上老年癡呆,經醫學診斷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李某表示,自己年事已高、疾病纏身,無力單獨照顧母親王老太,遂王老太向法院起訴,要求孫子李某光、外孫女李某妤承擔自己的贍養費。
庭審中,孫子李某光辯稱:“李某為有贍養能力的子女,前為國企職工,具有穩定、豐厚的養老金待遇,且其名下有兩套房產,經濟狀況良好,有義務且具有負擔能力。我作為孫子,并非贍養義務人,我把錢給李某,她不一定用在奶奶身上。”
外孫女李某妤表示,自己是外婆王老太一手帶大的,愿意承擔贍養義務。
六旬女兒無力贍養,九旬老母訴請隔代贍養獲支持
象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孝親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成年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因此,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承擔贍養義務應同時滿足兩具條 件,第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贍養,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時,才可向孫子女、外孫子女提出贍養的要求。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
本案中,原告王老太現已 91 歲高齡,并為癡呆狀態(重度),完全無自理能力,需專人護理。王老太每月領取的1000元補貼并不足以支付其生活費、護理費及醫療費等。其次,王老太生育有三個子女,其中大女兒、小兒子均已去世,二女兒李某現已年滿 66 歲,其未生育子女,并于 2020 年被診斷出肺癌,現仍需定期復查及用藥,故無力單獨照顧原告。李某的退休收入在扣除自身生活、醫療費之外亦不足以負擔原告全部的生活、護理、醫療等費用。
因此,被告李某光、李某妤作為原告的孫子、外孫女,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原告盡贍養義務,亦與孝老愛親的中華傳統美德相符。且被告李某光在繼承其父親李某民遺產時,原告放棄對李某民名下遺產的繼承權,該遺產全部由被告李某光繼承。雖原告并無證據證實當時其與被告李某光達成贍養協議,但原告系基于其與被告李某光之間的祖孫親情做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現原告生活困難,其女兒李某無力單獨承擔全部贍養義務,被告李某光于情于理于法,均應對原告負有贍養義務。
法院判決,李某光給付原告截止2024年3月的生活費1.5萬元,醫療費6527元,自2024年1月起,以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12個月÷3人的金額為標準,李某光、李某妤今后每月每人向原告王老太支付生活費及醫療費的 1/3(醫療費以有效票據為準)。目前,該案已判決生效。
法官表示,希望這起案件的判決能夠引起更多人對老年人權益的關注,推動社會形成更加尊老、敬老的良好風氣。同時,也呼吁所有子女要珍惜親情,積極履行贍養義務,這不僅是一種情感的回饋,更是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 “家庭美德”的踐行,共同為老年人創造一個老有所依、老有所養、老有所安的生活環境。
文中均為化名
作者:唐柳麗
編輯:唐柳麗
校對:戴嘉隆
初審:馬貴君
審核:李思親
素材來源:石小娟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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