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日前,據上海市人民政府政策消息,《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法》( 滬衛規〔2024〕14 號)已印發并執行。本文為該《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文末附《辦法》原文。
核心解讀
本次新的師承教育管理辦法是在2019年3月14日發布的舊法基礎上進行了完善,主要結合了2023年4月17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以及本市原辦法5年具體實踐情況后進行了修訂。
對于非中醫專業人員來說,在上海想要通過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并考取中醫執照的,目前還是只有唯一的一條路線,就是新法的第五章提到的《確有專長師承人員的師承教育管理》。先通過5年跟師學習考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實踐5年后,再考取《中醫執業醫師資格證》,才能完成從非中醫人士到中醫師的身份轉變。
這條途徑也是2017年11月10日國家衛健委頒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在上海的落地,俗稱15號令。但2006年12月21日衛計委頒發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俗稱52號令,在本次新的管理辦法中并未提及。
衛健委15號令下的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
與第五章相關的規定中,相對于舊法,新法最主要的改變是相關管理權的明確。比如,新法規定:
市衛生健康部門委托上海市中醫文獻館承擔本市師承教育的事務性管理工作,負責: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人員師承教育的信息匯總、組織考核、核查評估等;
各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師承教育管理: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的進崗登記、年度考核、出師考核資格核查、實踐機構督查等管理工作。
相對于舊法,新法同樣把年度考核管理權下放,由市級下放到區級。
老法是在第四章第16條提出來的: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提出申請,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公室組織實施。
新法規定: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向區衛生健康部門提出申請,區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本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師承方式)年度考核操作流程,監督執業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專長醫師在指定的地域和范圍內可以執業
新法第四章規定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繼承人師承期滿,僅發放相應出師證書。根據相關規定,該證書不能作為報考中醫執業醫師、助理醫師、專長醫師的依據,與國家衛健委于2007年頒發的52號令提到的出師證書并不等同。
衛計委52號令規定下的師承出師證書,可以報考助理醫師
一、《管理辦法》制定背景和依據是什么?
2019年3月,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了《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法》,明確對國家級和市級中醫、中藥師承類人才培養項目和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人員的師承教育過程管理要求,促進了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體系的構建。該《管理辦法》于2024年3月31日到期。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在原《管理辦法》有效期滿后,主要依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結合現行有效的《上海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要求及 5 年來的實施經驗,重新制定《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是哪些?
本《管理辦法》適用范圍覆蓋兩類人員的師承教育。
一類是中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繼承人”)。
另一類是擬參加上海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從事中醫醫術實踐人員(以下簡稱“師承人員”)。
三、師承教育中師承雙方關系應如何認定?
首先指導老師和繼承人(師承人員)應符合有關要求。
指導老師需在崗從事中醫臨床、中藥實踐工作,身體健康,能保證帶教時間,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中醫類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或累計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確有專長師承人員僅適用此條)
(二)具有中藥類副主任藥師及以上職稱,或中藥類別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累計從事中藥炮制、鑒定、制劑等中藥實踐工作15 年以上。(確有專長師承人員不適用此條)
繼承人(師承人員)應保證跟師學習時間,學習指導老師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積極參與具有海派中醫特色的學術及技藝推廣。
其次指導老師與繼承人(師承人員)雙向自愿選擇,簽訂相關協議,并在相應機構受記,確立師承關系。
指導老師和繼承人簽訂的師承協議,經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審核同意后,由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登記存檔。
指導老師和師承人員簽訂的跟師合同由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區衛生健康部門審核并登記存檔。
四、對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師承教育如何管理?
對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師承教育管理主要依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師承教育管理辦法》。
師承學習期限原則上不少于 1 年,平均每月不少于 8 個半天。為提升師承教育質量及規范性,新增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師承備案的指導老師不得超過 2 人的要求。師承期滿,征得指導老師同意并簽署出師意見后,可以向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申請出師考核,并由該機構組織開展出師考核。出師考核結果在本單位予以公示,并發放相應出師證書。
遇以下情形之一,師承關系終止:
(1)指導老師、繼承人師承期間經協商可解除師承關系。解除師承關系需提出書面申請,由雙方或師承指導老師簽字,經指導老師的主要執業機構同意后終止;
(2)師承期間指導老師或繼承人因違反職業道德、發生重大過失行為或醫療事故等造成不良影響,師承關系予以終止;
(3)師承關系登記滿3年,繼承人未參加出師考核,或因客觀原因無法完成師承學習任務,師承關系自動終止。
五、對確有專長師承人員的師承教育如問管理?
對確有專長師承人員師承教育的管理,注重與《上海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實施細則》銜接。要求師承學習期限應滿 5 年,平均每周不少于 6 個半天。在考核方面,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與出師考核。
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以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對師承人員跟師實踐情況、學習記錄查閱和指導老師評價為主。平時考核結果由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蓋章后出具。
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由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向區衛生健康部門提出申請,區衛生健康部門根據本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師承方式)年度考核操作流程,監督執業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出師考核
市衛生健康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出師考核。師承人員師承期滿,且教學內容完成后,經指導老師同意,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審核后,師承人員可申請參加出師考核。出師考核綜合評議結果反饋指導老師、由指導老師出具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和出師考核結論。
六、《管理辦法》從何時開始實施
本《管理辦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4日。
附:《上海市中醫藥師承教育管理辦法》原文鏈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c464b18a59d6489790cadcb882b4b8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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