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如僧律師
這是一個筆者親自辦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案件,最終打掉了票貨分離、油票分離部分的指控。
主要案情如下:
問題提出:
假設其中一起交易如下:價稅合計100萬的貨,下游客戶N打了95萬給受票方公司A,A再加上5萬,湊夠100萬打給開票方公司C。
如果認為是兩個交易,即C賣貨給A,A再賣給N,A的進貨價是100萬,轉售價是97萬,進貨價低于銷售價,不符合交易常識,所以司法機關認為,合理的解釋是C直接賣給N,而不是C賣給A,再由A賣給N。
對于這個問題,我的解釋如下:
第一,價稅分離的話,就會發(fā)現(xiàn)不存在高買低賣。
我們需要注意,開票方公司C與受票方公司A之間的交易是含稅價,A與下游客戶N之間的交易是不含稅價,再比較是否高買低賣的時候,需要價稅分離,以價比價才能得出正確的答案。
開票方公司C與受票方公司A之間的交易,價稅合計是100萬,價稅分離的話,
價格是100÷1.13=88.4955752萬,
稅款是100÷1.13×0.13=11.5044248萬。
受票方公司A與下游客戶N之間是不含稅價交易,價格是95萬,稅款是95×0.13=12.35萬。
經過對比可知,進貨價是88.4955752萬,轉售價是95萬,轉售價比進貨價高了95-88.4955752=6.5044248萬,因此并不存在高買低賣。
第二,司法機關之所以認為存在高買低賣,那是因為比較基數(shù)不一致,用含稅價來對比不含稅價,其中相差了13個點,看起來不像是“高價低賣”才怪。
第三,就算高買低賣了,也不能否認存在真實交易。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出于各種原因,企業(yè)存在大量的虧本銷售情況。
譬如,很多生鮮超市,在傍晚的時候,就會把沒有銷售出去的蔬菜、水果以低于進貨價的價格銷售出去。
譬如,很多企業(yè)為了做大流水,擴大業(yè)績規(guī)模,也會以低于進貨價銷售。
甚至國與國之間也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傾銷。
也就是說高買低賣跟交易真實與否,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
第四,受票方公司A是基于什么考慮“高買低賣”。
這個年代,殺頭的事大把人做,但是虧本的事就很少人做了,受票方公司A肯定有得賺,才會同意這個操作模式。
如果受票方公司A開票給了下游客戶N,或者申報了無開票收入,我相信沒有人會否認A與N之間存在真實交易吧,但是一旦開票或者申報無開票收入,就要自己承擔這筆銷項稅款,A就要虧錢了。
所以,大家看出來了沒有,受票方公司A的賺錢模式就是,在購進環(huán)節(jié)拿到的發(fā)票,如實申報了;在轉售環(huán)節(jié),卻是不開票銷售,也沒有申報無開票收入,即隱匿轉售環(huán)節(jié),逃避繳納銷售環(huán)節(jié)的銷項稅額。
進項申報、抵扣了,銷項卻沒有申報、繳納,利潤不就出來了嗎?(賺了100÷1.13×0.13=11.5044248萬元)
另外,需要指出來的是,受票方在賬上抵扣了100÷1.13×0.13=11.5044248萬元,但是為了完成這個操作,支付了5萬元的代價,從經濟實質的角度看,其實只賺了100÷1.13×0.13-5=6.504424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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