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2021年1月6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間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37批貨物,申報品名為橡膠制密封圈、硫化橡膠制密封圈,申報商品編號均為 4016931000(關稅稅率8%),申報總價合計572033.59歐元 。經查,當事人將商品編號申報錯誤,實際商品編號均應為3926901000(關稅稅率10%)。
爭議焦點:硫化橡膠制密封墊如何歸類
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密封墊是一種用于機械、設備、管道等內部,起密封作用的材料。密封墊有不同材質的,根據不同材質,歸入不同稅號:塑料制歸入品目39.26;硫化橡膠制歸入品目40.16;皮革制歸入品目42.05;紡織材料制歸入品目59.11;賤金屬制歸入第15類。
本案中當事人A公司所申報進口的硫化橡膠制密封圈應當歸入40.16。品目注釋提到本品目包括……四、墊片、墊圈及其他密封件……
根據子目注釋規定:子目4016.9310機器及儀器用墊片、墊圈及其他密封墊,是指除硬質橡膠以外的非海綿硫化橡膠制的,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八十四、八十五及九十章稅目所列的商品的墊片、墊圈及其他密封墊。因此硫化橡膠制的墊片、墊圈及其他密封墊只有用于84、85、90章的機器及儀器才能歸入子目4016.9310,否則只能歸入子目4016.9390。
綜上當事人申報不實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對當事人于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間進口 的10批貨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 六條之規定,擬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于2021年11月17日至2023年6月12日期間進口 的27批貨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 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 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十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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