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香煙是否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韋某受他人雇請,駕駛A面包車到G村附近裝載香煙后,將其駕駛的A面包車車牌更換為B假車牌。當日,韋某駕車途經C附近路段時被D海關緝私干警攔截,韋某棄車逃逸,D海關緝私分局查獲懸掛B假車牌面包車及車上的云煙珍品(軟)香煙共計37件(規格為200支/條,50條/件)。
爭議焦點:走私香煙是否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一、是否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要判斷走私香煙的行為是否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先要判斷香煙是否為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4)》規定,如下列圖所示:
本文中提到的“香煙”涵蓋了煙草及其替代品制成的各種制品,包括但不限于不需要燃燒即可吸用的產品,無論這些產品是否含有尼古丁,以及其他用于人體攝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產品。這些產品在《進出口稅則》中被歸類于第二十四章,具體稅號范圍為上述圖中所示的24011010至24049900。
由此可知,盡管香煙在國內是專營專賣的商品,煙草制品并不屬于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因此,當走私香煙的行為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時,將按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進行刑事責任追究。現行的刑法和司法解釋對單位和個人犯此罪分別設定了不同的定罪和量刑標準。
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屬于“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于“偷逃應繳稅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定罪處罰標準按照個人走私犯罪偷逃稅款的二倍執行,最高刑期為有期徒刑。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如何定罪及量刑
在確定走私香煙可能會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前提下,涉及到量刑則需要確定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偷逃稅款,計算公式為:偷逃稅款=應繳稅款-已繳稅款。已繳稅款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繳納記錄可知,還需確定的是應繳稅款,應繳稅款=計稅價格×計稅稅率,因此確定計稅價格與計稅稅率是確定應繳稅款的核心因素。
要確定計稅稅率,首先需要明確商品的歸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規定,進出口貨物、進境物品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決定適用最惠國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普通稅率、關稅配額稅率、暫定稅率、行郵稅率檔次等稅率的規定。由此,商品歸類可以簡化理解為是具體進出口商品進行數字身份證確認,即稅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4)》(上文圖)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2019)》(下圖所示)規定會發現,為何會將同種香煙歸為兩種稅號?
這里就涉及到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概念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指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由于海關對“貨物”和“物品”采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征收關稅(通常物品的稅率低于貨物的稅率),同一走私對象因定性不同會導致偷逃稅款金額的不同,進而影響定罪量刑的結果。
如何判斷走私的“香煙”屬于“貨物”還是“物品”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實施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物品”,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貨物”,指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
區分“物品”和“貨物”的標準應基于是否為“自用”。這里的“物品”指的是個人運輸、攜帶或郵寄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如果超出自用的合理數量,則這些財物被視為“貨物”。“自用”是指供旅客或收件人本人使用或用于饋贈親友。合理數量由海關根據旅客或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等因素來確定。與此相對,“貨物”是指超出自用范圍,用于生產、經營或出租、出售的財物。
最終由于適用“物品”和“貨物”的區別,對犯罪嫌疑人應繳稅款及偷逃稅款的計算有重大影響,不但影響量刑,也會影響偷逃稅款是否到達“犯罪線”從而影響是否入罪。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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